振华重工阻击“振鲲ZPMC”
〖2014-8-10 12:58:0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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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ZPMC”系重型装备制造行业的知名企业——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henhua Port Machinery Company,下称振华公司)旗下品牌,同时也是该公司英文名称首字母的缩写。因他人申请注册含有“ZPMC”字样的商标,振华公司方面提起商标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振华”异议“振鲲”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5645300号和第6080889号“振鲲ZPMC”商标,由自然人陈鲲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结构等与第7类石油化工设备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振华公司提起商标异议,其主张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ZPMC”的恶意复制、摹仿,因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振华公司称,“ZPMC”的“Z”取英文“zero”的首字母,意为“起点”;“P”取英文“particular”的首字母,意为“细节”;“M”取英文“mission”首字母,意为“使命”;“C”取英文“cooperation”的首字母,意为“合作”。
 
    在异议及异议复审阶段主张均未获支持后,陈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陈鲲的代理律师主张,被异议商标与振华公司引证的驰名商标“ZPMC”在外观构成及呼叫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对后者的复制、摹仿。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两者区别较大,即使“ZPMC”构成驰名商标,也不应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
 
    据了解,振华公司在第6类、第7类、第12类商品上均申请注册有“ZPMC”商标。该案中振华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1139209号“ZPMC”图文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在第7类起重机商品上。
 
    振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振华公司于2008年开始向海洋重型装备及钢结构等市场进行多元化发展。在确立了这一发展方向后振华公司即进行相关新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在钢结构和石油钻井设备领域的商标申请由于被异议商标的在先申请而遭遇驳回。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重工难负重名
 
    近年来,重工行业遭遇商标纠纷的并非振华公司一家。
 
    2008年,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517151号“北方重工及图”商标,因被认定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在先确权的引证商标“北方”和“北方NVW及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遭遇驳回。2012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驳回该申请商标注册的一审判决。
 
    2012年,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和“三一机床” 等标识,对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认定“三一”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标识的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山东卡特重工有限公司(下称卡特公司)的上诉,认为其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CARTER及图”与卡特彼勒公司的在先引证商标“卡特CAT及图”和“CATERPILLAR及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裁定结果的一审判决,即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对此,振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特殊性,企业一般不做大范围的延展性防御注册。一般重工企业会根据战略发展的调整和规划,才会适时的对新涉及的领域及产品提请商标注册。(记者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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