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其中,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商标权之争案榜上有名。
百年老字号“宏济堂”所有权到底属于谁?这起从2011年开始的争论终于在2013年年底有了最后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纠纷 “宏济堂制药”告“宏济堂阿胶”侵权
一提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后来经过分分合合,实现“工商业分离”,有了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谁又曾想到,宏济堂创办百年后,一场商标权之争上演。2011年11月,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其股东为宏济堂医药集团)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宏济堂制药集团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该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认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该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一审 “宏济堂阿胶”被判更名,不服上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一审判决,宏济堂阿胶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此外,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
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 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药公司“宏济堂”商标、字号与医药集团的“宏济堂”商标、字号双方共存的状态是客观的,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简单地以一方权利“打死”对方,做“你死我活”的处置不符合历史和现状,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制药公司于2005年10月从他人受让取得“宏济堂”商标权,核准商品为第五类,其在中药产品上对于“宏济堂”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阿胶公司在其涉案阿胶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是其已经注册的“东流水”商标,并将“东流水”、“阿胶”几个字放大且用不同颜色和字体予以标明,以上内容均用醒目颜色和放大字体予以突出标注,均比公司名称更为醒目。阿胶公司是将“宏济堂”作为字号使用,而不是突出后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且因制药公司目前尚未取得阿胶生产资质,没有进行阿胶生产,因此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不会造成混淆,阿胶公司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商知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法民三庭法官周云川表示,本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老字号权利冲突的实质是,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山东法院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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