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中信”作店名却被“中信”告上庭

〖2005-1-12 10: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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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一业主擅用“中信”作店名,被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元。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使用“中信”字号未经许可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称,该公司名称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变更而来,早在1995年起即在国家商标局将“中信”申请注册商标,内容涵盖了在原国家商标局采用的全部42类商品和服务,并依法获得商标注册证书。1999年,“中信”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商品和服务领域驰名商标。中信公司及“中信”商标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被告吕某于2003年8月在宝安区西乡镇开设中信百货商店,经营超市业务。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如架设“中信购物广场”的巨大标牌,并使用涂有“中信购物广场免费接送车”字样的车辆在全市招揽顾客等。吕某未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许可,将“中信”作为其字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显然是为了利用原告的良好声誉推销店内商品,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中信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信集团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吕某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并在《法制日报》及地方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进一步消除给中信集团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50万元损失及中信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 

  “中信集团”的注册未涉及到零售领域 

  吕某辩称,“中信集团”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中并没有涉及到零售领域,根据有关法律,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侵犯其利益问题。另外,由于“中信百货商店”附近在修路,对该商店销售的影响很大,目前该商店正亏损经营,赔偿50万元有一定的困难。 

  中信集团公司指出,吕某以“中信百货”作店名,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对于营业执照中的争议,中信集团公司称已经就此问题向国家商标总局以及国际相关的商标注册权威机构作了咨询,得到的解释是“零售”并不明确地写在经营范围中,但却以其他字样形式出现,其实也已包含在业务范围内。作为国内著名企业,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只要吕某在店名中不再用“中信”两字,对经济赔偿的要求可以考虑撤回。 

  经记者了解,吕某和中信集团公司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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