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顺斋”路途不顺
〖2014-8-26 17:05:1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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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一家是苦心经营10多年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一家是注册资金达上千万元、在北京设有多家分店的饮食服务综合公司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下称旺顺阁公司),原本相处异地的两家企业,却围绕着“旺顺斋”商标而多次对簿公堂。
    在旺顺斋饭庄诉旺顺阁公司侵权未能如愿的情况下,旺顺阁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针对旺顺斋饭庄持有的“旺顺齋及图”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旺顺齋及图”商标予以维持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该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的判决结果。
    终审被撤
    据旺顺斋饭庄有关负责人介绍,1995年12月,河北省自然人何书仙开办了张家口市桥东旺顺斋爆肚馆,主营小吃;2000年1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饭馆、加工、零售;2000年3月,旺顺斋饭庄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635665号“旺顺齋及图”商标(下称复审商标),2001年4月获准注册,2010年该商标转让至旺顺斋饭庄的经理詹文海名下;其后詹文海从其母亲何书仙手中接管旺顺斋饭庄。
    2009年6月,旺顺阁公司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后,詹文海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随后,商评委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而就在詹文海为保住商标而庆幸之际,旺顺阁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旺顺阁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主营餐饮娱乐,兼营康体休闲,下属机构有旺顺阁海鲜广场、旺顺阁商务会馆、旺顺阁鱼头泡饼奥体东门店及东直门店等。
    旺顺阁公司诉称,詹文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旺顺阁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文海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虽然詹文海在复审期间及原审诉讼中提供了其在2009年5月31日之后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且旺顺阁公司认可至少在2010年之后詹文海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复审商标在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实际使用的事实。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詹文海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记者日前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目前复审商标已经无效。
    维权未果
   
    据了解,该案并非旺顺斋饭庄与旺顺阁公司的首次正面碰撞。早在2008年,双方便因商标侵权纠纷而展开交锋。
    早在2008年,时任旺顺斋饭庄的业主何书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旺顺阁公司及该公司旗下的旺顺阁商务会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旺顺阁商务会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何书仙诉称,2008年年初,其拟在北京开店经营,在前期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旺顺阁公司和旺顺阁商务会馆的名称与其注册商标只有一字之差,极为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何书仙多次致函对方,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对方对此未予理会。随后,何书仙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旺顺阁公司和旺顺阁商务会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旺顺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万元,旺顺阁商务会馆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旺顺阁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共同辩称,旺顺阁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何书仙提起该案诉讼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旺顺斋饭庄的商标和商号被核准的时间均晚于旺顺阁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旺顺阁公司一直合法使用自身企业字号,并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旺顺斋饭庄位于张家口市,从未在北京地区进行过任何投入,甚至在张家口市也已停止了经营,其起诉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索要高额赔偿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不劳而获抢占旺顺阁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的市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综上,旺顺阁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认为何书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旺顺斋饭庄和旺顺阁公司在经营范围、特色、规模、地域、影响等因素上均无可比性;旺顺阁公司通过经营、推广、宣传等手段,取得了自己的市场地位;旺顺斋饭庄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与旺顺阁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存在一字之差,且“旺顺斋”文字仅是该组合商标的一部分,因此,不存在两者服务上的混淆,即消费者不可能将处在异地、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旺顺斋饭庄与旺顺阁公司经营的饮食服务相混淆。法院判决,旺顺阁公司使用旺顺阁名称或字号并不侵犯旺顺斋商标权。
    
    何书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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