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乐仕”商标侵权案有果
〖2014-9-16 8:21: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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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年来,围绕着“卡乐仕”商标产生的纠纷不断。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与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时使用“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等,不构成对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享有的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活动中使用了“卡乐仕”商标,侵犯了其对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据此,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要求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称,该公司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是围绕第37类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上的“卡乐仕”商标开展的,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属于工商管理辅助业,而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是一种授权行为,不是工商管理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使用“卡乐仕”方式属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使用“卡乐仕”标识,而不是在其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核定的商品上或具体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上使用,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涉案使用“卡乐仕”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则认为,该案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商标的专用权。但是,所谓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指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特许经营活动是某一特定商标等经营资源的授权许可,其实质是被授权商标在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使用存在明显差异。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时使用有“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卡乐仕加盟级别”,上述使用方式并非针对他人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提供商业管理服务,而是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表示自身直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对其在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卡乐仕”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行家点评:
贾宏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焦点在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网站上使用“卡
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和“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在为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这种来源的区分才具有意义,因为商品或服务只有在与消费对象结合时,才可能形成商业交易。如果仅仅是为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或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管理的,商标的指向仍然是自身所提供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案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注册的“卡乐仕”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对其他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商业管理等帮助。而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等语句,虽然在表面上看“卡乐仕”结合了“加盟”“连锁”等字样,但其是为了对自身提供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进行宣传和推广,以达到吸引他人加盟其“卡乐仕”汽车服务连锁的目的。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仍然是在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上使用“卡乐仕”商标。即使其对该连锁加盟行为进行了商业管理,也只是对各加盟店进行了内部的管理行为,并非是对他人提供特许经营或加盟连锁的管理服务。因此,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使用“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字样的行为,指向的是其提供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侵犯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有两个焦点问题:对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如何理解、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拥有的商标如何理解。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同,关键在于其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的注册商标“卡乐仕”核定使用的服务中包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因此他人不能在开展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使用“卡乐仕”商标;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所谓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指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区分表》中,第三十五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者组织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智能的管理进行帮助。即,第三十五类服务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帮助的服务。第三十五类中3502类似群组(工商管理辅助业)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从事特许经营,还是为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商业管理上的服务,这是该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分歧点。
第三十五类服务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一种为他人提供的服务,而非自己从事特许经营的活动。为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才是服务,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不是一种服务,而是一种商业模式。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将自身持有的商标授权给被特许人,一般情况下被特许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并不属于第三十五类服务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使用(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的服务就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情况除外)。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持有的商标是和特许经营内容有关的商标,如餐饮行业的特许经营,特许人一般会拥有第二十九类、第三十类和第四十三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教育行业的特许经营,特许人一般会拥有第四十一类服务上的商标。除非与特许经营内容有关系,特许人都不需要拥有第三十五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商标。
综上,该案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的持有的“卡乐仕”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即为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而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经营的服务是洗车、修车服务,两者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不管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均不构成对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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