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保护商品化权?

〖2014-10-11 16:15:5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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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The Beatles在我国一般被称为披头士乐队或甲壳虫乐队。该乐队取得了流行音乐史上商业和艺术上的巨大成功,曾掀起了一阵披头士狂热,成为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标志之一。最近围绕这一知名乐队的名称,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打起了一场商标行政诉讼。

    2004年连某、陈某在第18类钱包、书包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TEAM BEATLES添·甲虫及图”商标。苹果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The BEATLES”是世界知名乐队之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Beatles”的商品化权。历经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行政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均认为乐队名称并非法定权利,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取得该乐队名称商品化权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苹果公司主张的“BEATLES”商品化权应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Beatles”,故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钱包、背包等商品上挤占了苹果公司对“BEATLES”在衍生商品上享有的商业机会,稀释了其商业价值,损害了苹果公司依法享有的商品化权。据此,一审法院以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名人的姓名可用姓名权来保护,那么知名乐队的名称怎么保护呢?实际上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每一种权益类型,不能仅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不保护。“商品化权”是指利用某种形象、标识或名称的知名度进行商业使用所可能产生的商业机会和利益。简而言之,“商品化权”的价值核心在于能增加销量。因此,“商品化权”是存在实质权益内容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对“007”“哈利波特”等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过保护。

    为什么要保护知名乐队的“商品化权”?知名乐队名称与该乐队的表演者、作品、个性化表演、公众认可程度联系紧密,产生了清晰明确的指向,具有较强的号召力。且这种号召力大小因乐队及其成员的个性化言行风格、作品传播、媒体报道、粉丝数量等因素所承载的知名度强弱密切相关。知名乐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衍生商品上,其附随的号召力能够直接吸引潜在的商业消费群体,增加销量,产生更多的商业机会,本身就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况且,他人耕种,不得己收。乐队名称知名度来源于乐队长期智慧和财产投入,理应得到尊重。因此,知名乐队的名称所附随的“商品化权”既有实质权益内容,又属劳动所得。如果仅因不落入现行法定权利类型就放逐法外之地不加保护,放任他人滥用,显属与立法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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