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标法(2001修正)第二十八条,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使用最频繁的条款之一,至今依然如此。
    2013年第二次修正后的新商标法第三十条(即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而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正是这一条款被频繁使用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如今在商业领域的几乎每一寸土地,这种专盯名牌搭便车的“缠斗”都在上演着。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一起酱油领域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的判决,就是最新一例。
    “东古”和“岽古鲜”这两个名字,如果单看字面,可能大多数人都看不出有什么联系。但是,如果作为商标贴在酱油瓶上,特别是对“岽”字的外形稍作调整后,效果则大不相同了。
    2014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裁定维持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争议裁定,决定撤销争议商标“岽古鲜”,让这起发生在酱油领域的商标争议纠纷得以被公众知晓。
    据了解,“东古牌”是广东省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古公司)的注册商标。这家“中华老字号”企业始创于清朝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至今已有一百五十余年历史。
    2003年1月,该企业旗下的“东古图”(指定颜色)商标获准注册,其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豆豉等商品上2004年3月,“东古及图”商标被首次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末,该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总额超过2.2亿元,其中酱油的销售量占全国市场相当大的比例2014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据东古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邱志文介绍,本案中,争议商标“岽古鲜”由佛山市三水六月鲜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六月鲜公司)于2011年1月提出申请注册,2012年1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醋、酱油等商品上。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在地理位置上,直线距离仅间隔20余公里。
    2012年12月,东古公司对“岽古鲜”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认为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东古及图”商标、 “东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恶意,要求撤销该争议商标的注册。
    2014年2月,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对此,三水六月鲜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三水六月鲜公司表示,其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显著差异,而且争议商标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认知,不应被予以撤销。
    北京一中院在2014年7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并于8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
    据邱志文介绍,庭审中,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新商标法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成为了本案争议焦点。
    邱志文向《法制日报》记者对比展示了“东古”及“岽古鲜”两个品牌的产品,两个酱油瓶在外观上的确存在诸多容易混淆之处,比如:同注册商标相比,“岽”字上部的“山”字,在实际使用中已经明显缩小,而下部的“东”字在字体上同“东古”的“东”十分近似。此外,在字体排列方式及读音方面,也有刻意模仿之嫌。
    对此,北京一中院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成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
    判决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商标标识为“岽古鲜”,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东古”。争议商标同两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醋精等商品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醋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同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据悉,目前,三水六月鲜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