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布克不容他人牵“羊”

〖2014-10-21 16:41: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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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家注册地址为英国的无赛本社时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无赛本社公司)来到中国在服装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羊”图形商标,引发“黄金之羊”图形(Golden Fleece)商标所有人——美国布克兄弟集团公司(下称布克兄弟)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相继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后,布克兄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驳回无赛本社的起诉。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3158776号“羊”图形商标(见图1),由一条丝带吊着一只羊组成,由袁蒯寅于2002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后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无赛本社公司。

    法定期限内,美国零售品牌联盟公司(即布克兄弟前身)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以无赛本社公司已经注销,不具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件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据布克兄弟该案代理律师介绍,布克兄弟(Brooks Brothers)诞生于1818年,是美国知名男士服饰品牌,1850年起正式采用“黄金之羊”图形(Golden Fleece)作为该公司的商标。2001年该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备受消费者青睐。

    无赛本社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赛本社公司表示,其被注销的原因是注册地址费用没有及时缴纳,但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属超范围审查。

    经审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商评委的被诉行为属于超范围审理,并认定无赛本社公司与该案诉讼的特定事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随后,布克兄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据了解,该案涉及两家先后在英国登记注册的无赛本社公司。无赛本社公司(公司注册号为第4668587号,下称587号无赛本社公司)于2003年2月登记成立,2004年11月宣告解散。无赛本社公司(公司注册号为第6611002号,下称002号无赛本社公司)于2008年6月登记注册。而无赛本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主体资质材料所记载的公司注册号为第6611002号。

    布克兄弟申诉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Brooks Brothers”及“羊图形”系列商标已经进入中国并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布克兄弟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见图2)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而且无赛本社公司已于2004年11月注销登记并宣告解散。作为原告的002号无赛本社公司与争议商标的所有人587号无赛本社公司不属于同一法律主体,002号无赛本社公司不具有诉讼法意义上的原告资格。

    无赛本社公司认为,002号无赛本社公司是对587号无赛本社公司的延续,其具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而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布克兄弟“羊”图形商标并未具有一定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587号无赛本社公司与002号无赛本社公司各自具有相互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恢复登记的法律关系。并且002号无赛本社公司不存在因争议商标权利人的身份或与587号无赛本社公司的权利承继关系而与争议裁定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该案诉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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