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中华”牌也不能做烟草广告

〖2005-1-15 9:3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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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奥运会冠军刘翔因为替白沙集团做广告而受到媒体批评,但据他说,事先并不知道白沙集团是经营烟草的。

  无论刘翔的说法是否事实,从出现在电视的广告看,白沙集团只被称为“文化传播企业”,对不知道这家企业底细的人,的确起不到为烟草做广告的作用。我以前经常在凤凰卫视看到“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的广告,由于从不抽烟、购烟,我一直不知道白沙与烟草有关。我想,这类广告属于合法不合理,至多只能算隐性烟草广告,即对熟悉的烟民能起诱导作用。

  但是另一种广告却使人一望而知,并且公然标明“某某烟草集团”。在航空公司的登机牌上,在一些剧院的门票上,甚至在通衢大道上,我都曾见过这幅广告。

  它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只因为打着一句堂皇的口号:“爱我中华”。鲜红的底色上是天安门和华表,加上这四个大字,还有什么比这更能吸引国人!不过,连我这从不抽烟的人都认得,这正是中华牌香烟的商标,加上“某某烟草集团”的落款,明白无误地告诉受众:爱我中华牌香烟!

  从法律法规上说,你不能不佩服,这家烟草集团打了个漂亮的擦边球。这个广告并不违反与广告和商标有关的法规,而且政治内容绝对正确,可以解释为由该集团赞助或主动打出的公益广告。

  可谁都明白中华牌香烟在中国的影响,面对熟悉的中华牌香烟商标,究竟会产生什么效果?特别是对烟民来说,是诱导他们爱烟还是爱国?

  记得前些年国家对商标已有规定,禁止将“中国”一类名词作商标注册的名称。

  中华牌香烟是老产品,用的是老商标,大概不会受此影响。但烟草毕竟不是社会倡导的商品,为了公众的利益,特别是为了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烟草企业应该自律。即使国家没有禁止,也不应该利用民众的爱国热情,利用“中华”这个名称,达到为烟草产品和企业做广告的目的。如果真要做政治宣传或公益广告,为什么还要写明“烟草集团”呢?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这类变相烟草广告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应该进一步禁止变相的广告,例如明文规定不许让香烟商标用之于宣传,打着爱国的旗号也不行。另一方面,对香烟一类特殊的、必须加以一定限制的商品名称和商标应该逐步清理,不宜以政治性的、象征国家的名词命名,对已经使用的也应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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