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2014-10-28 8:15: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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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中国法院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限为1个月,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于2014年11月1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数量激增引关注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2001年版《商标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从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大要案多,社会关注程度高。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一中院共审结一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2624件。200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施行后,此类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又对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发布。
    
    《意见》共20条,主要以《商标法》中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法律条款为顺序,针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了指导意见。《意见》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发布,在整体框架和用语上,均不同于司法解释。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在回答《人民法院报》记者提问时曾表示,随着案件增多和调研深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判中将有更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我们将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适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统一,并将其中适合的内容上升为司法解释。”这位负责人说。
    
    2013年,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达2161件;2014年截至目前,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超过1万件。记者了解到,由于商标行政案件数量激增,商评委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加班加点成为常态。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原有的《意见》明显滞后,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共29条。
    
    出台及时受肯定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知识产权业界广泛关注。最高法的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微博后,不到1天时间就有500多人转发,转发者有基层法院的同志,更多的是知识产权律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知识产权律师认为,针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出台司法解释,非常有必要。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高天乐用“十分解渴”来形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除第一条是根据新《商标法》的修改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明确外,其余28条都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高天乐说。
    
    高天乐介绍说,《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对以往实践中成熟做法的归纳总结,如第三条之大规模抢注、第十六条之在先字号权、第十八条之恶意认定、第二十条之共存协议等。二是增加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内容,如第十七条之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三是在已有做法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且提升效率,如第二十八条之实质性解决纠纷、第二十九条之循环诉讼等,从整体上规范法律适用,更好地应对和适应实务需求。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新华表示,《征求意见稿》有三个特点:一是内容全面,涉及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注重衔接,与以往最高法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三是与时俱进,《征求意见稿》针对《商标法》新修改条文的适用问题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法。
    
    《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问题都是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恶意抢注。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杨静安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基于非正常使用需要,大量注册商标或抢注他人商标,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2012年至2013年间,一家名为“奇虎投资公司”的企业将100多家互联网创业公司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前两年的海棠湾系列商标案引起高度关注,起因就是某自然人将“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名称抢注在多个类别上。杨静安介绍说,被抢注者大多会及时利用商标异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在法律依据方面,由于一直以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适用调整特定民事权利关系的具体条款(商标近似等),而抢注者往往提前规避这些条款,所申请商标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这些具体条款适用起来显得捉襟见肘。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的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止。“从我代理多起类似案件的经历看,该规定若最终确定,将有利于遏制大规模抢注行为,鼓励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杨静安说。
    
    仍有问题需明确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些条款后面列出了两种意见,供社会公众在讨论时作为参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不少律师通过微博、博客发表意见,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官方网站上贴出了相关文章。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知识产权业界比较关心、讨论比较热烈的议题相对集中。
    
    驰名商标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应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该条规定了《商标法》第十三条适用要件的顺序,也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删除该条。在实践中,此问题争议较大。
    
    吴新华向记者表示,他同意第二种意见。他认为,《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应基于案件审理需要的原则,如果在审理案件中“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再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其他法律适用要件进行认定,与上述认定原则不一致,且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单纯为了认定随便找个争议商标来申请无效宣告的案件。因此,认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还是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进行,如果争议商标明显不构成对请求保护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不会造成混淆或误导公众的,就不宜先行认定请求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样是此条规定,高天乐则赞同第一种意见。他解释说,某件商标是否应受到保护,与其知名度的事实状态紧密相关,只有在查明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易导致跨类混淆或淡化等一系列问题。他的理由是:“在驰名商标存在严重异化现象的背景下,第一种意见的做法更符合新《商标法》正本清源的目的,将认定驰名商标仅作为事实认定,大大方方地评价,该保护就保护,最终还驰名商标本来面目。”
    
    尽管列出两种意见供参考,但也有一些观点在两种意见之外。例如第六条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问题,高天乐就表示“两种意见都有不妥之处”。他解释说,《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并没有第十一条就商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例外规定。从体系上分析,立法者并非疏漏,而是明确将此类商标作为禁止注册的情形(即便具有显著性也不得注册)。这是为了防止架空《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作品、外观设计(甚至是技术特征)保护期的规定,是一种立法政策的平衡。“所以我认为两种意见都规定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这一路径的法律基础不稳。”他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关系的认定。有观点认为这两条扩大了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并降低了适用标准,有利于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抢注行为。吴新华认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关系”应当是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之外的发生在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商标申请人通过这种关系而明知在先使用人商标。《征求意见稿》列举的“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同处同一地域、同一行业,且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显然属于推定商标申请人应知在先使用人商标的情形;“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在先使用人多个商标”则至多是判断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应知的酌定情节,并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商标申请人明知在先使用人商标。
    
    从整体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力度,体现出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但其中值得商榷的地方仍有不少,而且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未予明确,例如定牌加工是否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等。社会各界均期待最高法能吸纳各方意见,最终出台对商标权利人和公众利益保护更完善、更全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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