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燕不满嘉州紫燕做“百味鸡”加盟
〖2014-11-4 16:38:1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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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紫燕公司)坚持只做自营不做加盟连锁,“紫燕百味鸡”系该公司的招牌产品,历经10余年发展,目前已在国内开设有1500余家专营店。成立伊始,上海紫燕公司便将“紫燕”“嘉州紫燕”“紫燕食品”等申请注册为其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
    2010年成立的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州紫燕公司),制作“百味鸡”加盟网站用作熟食品加盟的宣传和推广。因其使用“嘉州紫燕”和“百味鸡”字样作为网站的店招,引起上海紫燕公司的不满。
    上海紫燕公司认为,嘉州紫燕公司上述行为误导公众认为系“嘉州紫燕”品牌的食品在做连锁加盟,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上海紫燕公司将嘉州紫燕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余万元。
    日前,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886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嘉州紫燕公司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系在食品类别上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上海紫燕公司享有的涉案“紫燕”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认为嘉州紫燕公司将“嘉州紫燕”作为企业字号从事熟食经营活动,具有攀附上海紫燕公司“紫燕”商誉的主观意图,损害了上海紫燕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关于嘉州紫燕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海紫燕公司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结果。
    行家点评:
    罗云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能包括专用权和禁用权。所谓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其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而所谓禁用权,则是指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4种情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取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注册的范围,而禁用权的效力范围则是以“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来限定。
    该案中,虽然嘉州紫燕公司主张其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其使用“嘉州紫燕”文字的行为应当属于第42类服务项目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第35类服务项目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但是,正如该案法院所认定,上述核定的服务范围更多的是针对市场经营者,而并非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通过嘉州紫燕公司的网络宣传、销售对象以及营销目的,以及结合其在网站上将“紫燕”与“嘉州紫燕”等文字配合熟食图片使用的具体形式,可以看出嘉州紫燕公司在其经营网站所做的宣传均是面向相关消费者。向相关公众表明其销售店铺所提供的熟食商品来源,嘉州紫燕的做法超出了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正当使用范围,超出部分正好属于上海紫燕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紫燕”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侵犯了上海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在“紫燕”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熟食相关行业中达到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嘉州紫燕公司仍然选择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嘉州紫燕”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上海紫燕公司相关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且其“搭便车”的行为也确实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上海紫燕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中,嘉州紫燕公司是否侵犯了上海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嘉州紫燕公司是否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上海紫燕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嘉州紫燕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嘉州紫燕公司在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拥有“紫燕”商标,嘉州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餐饮管理,上海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食品,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店面都是店面自己提供熟食,嘉州紫燕公司只是提供管理、制作技术和配方,与上海紫燕公司直接提供食品完全不同,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从该案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嘉州紫燕公司系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来发展自身业务的。虽然嘉州紫燕公司辩称自己是“技术合作联盟”,但正如法院所查明:嘉州紫燕公司声称的所谓“技术合作联营店”,改变不了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因为如果是技术合作联盟,那么加盟的应该不是提供熟食的商铺,而是餐饮技术咨询公司。而从嘉州紫燕公司网站的宣传等经营行为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主要是邀请提供熟食的店铺来加盟,这实质上是一种熟食店铺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宣传、吸引的加盟商主要是面向消费者提供特定品牌食品的店铺,这些店铺的经营行为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那么,这些店铺需要使用的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还有特许人至少要有两家直营店的规定,如果嘉州紫燕公司的直营店与加盟店一样,那么这种使用就是自己直接对第29类食品类商品上的商标的使用。该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其实是对食品等商品上的商标的使用,而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侵犯了上海紫燕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享有的“紫燕”商标的专用权;嘉州紫燕公司在未持有第29类商品上的“紫燕”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宣传、发展其在该种类型的特许经营业务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此外,第35类和第42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即为他人提供服务。其中第35类是为其他企业(而非最终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或者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第42类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方面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第35类商标对应的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司或者自己公司为自己公司设计发布广告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而第42类商标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服务,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设计建筑物或者为他人设计软件,可以注册第42类相关商标,但是如果是自己公司为了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方式,则无须注册第42类商标。该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即存在这样的误区。
    综上,正确理解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才能避免产生纠纷和矛盾,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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