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白酒该如何处理? ——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2014-11-10 16:16:3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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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案 情

    2014年8月20日,山东省T县工商局根据牛栏山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查获某商店经销的假冒42度牛栏山酒20箱(每瓶500ml,每箱12瓶),货值2600元。该局在对该案当事人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主观上不知道其经销的牛栏山酒为假酒,且能证明该酒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酒的决定,但对已扣押的20箱假冒牛栏山酒如何处理,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下,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酒的处罚,而对于已扣押的20箱假冒牛栏山酒,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即“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只能解除扣押决定,由其自行处置。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之规定,应对侵权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1.《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既然已认定上述当事人侵权行为成立,就应对已扣押的20箱假冒牛栏山酒作出没收、销毁处理,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2.虽然《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这只是对前述内容的补充,并不防碍工商部门对侵权物品的处理。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的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

    综上,虽然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酒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认定,只是不按一般罚则处理,对已认定侵权的20箱假酒,不能由其自行处置,应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处理。(郭建军 刘珍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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