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杜撰驰名商标涉诈骗获刑
〖2014-11-21 8:39:5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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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举意味着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在今年6月6日宣告被告人黄德中等4人犯诈骗罪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假驰名商标出笼
    
    2012年1月9日,浙江阿诗玛针织有限公司(下称阿诗玛公司)与浙江义乌方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方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阿诗玛公司委托方浩公司通过商标侵权诉讼途径,快速认定阿诗玛公司的阿诗玛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744453号)为驰名商标,代理费用为26万元。合同签订之日,阿诗玛公司向方浩公司支付前期费用5万元。
    
    方浩公司收到5万元前期费用后,立即在QQ商标群发“英雄帖”,招揽“贤才”办理阿诗玛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事宜。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安徽人黄德中以“张红飞”的名义迅速“揭榜”。双方QQ聊天时,“张红飞”自我介绍是商标代理商,在南昌中院有熟人,只要有商标权人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他就有办法不经开庭审理、省略打官司的全部环节,从南昌中院拿到真的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直接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之事办妥。为此,在2012年1月11日,黄德中以“张红飞”的名义与方浩公司郑重其事地签订了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司法认定阿诗玛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代理协议,收取费用为13万元。
    
     揽活儿后,黄德中立即发挥自己代理商标业务多年的“专长”,杜撰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一份;范李平、何国中则共同完善了该假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审判员等信息。几天后,在南昌中院一法庭门口,张明育着正装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假判决书和假生效证明交给方浩公司和阿诗玛公司的相关人员。
    
    假驰名商标穿帮
    
    2012年1月,阿诗玛公司获得“南昌中院161号民事判决书”后,发现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11年9月22日,但为了使产品好销,该公司还是壮着胆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2013年3月,阿诗玛公司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在湖南省临澧县遭工商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工商部门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致函南昌中院确认161号民事判决书的真伪。
    
    南昌中院收到临澧县工商局的协助调查函后,迅速查阅有关诉讼档案,发现该院从未作出过上述161号民事判决,遂在函复临澧县工商局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4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对该起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案件立案侦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2013年7月12日,南昌警方传唤黄德中到案讯问,7月17日黄德中被刑事拘留。迫于压力,7月15日,范李平向南昌市公安局投案;7月17日,何国中向警方自首;7月18日,曾被两次判刑的张明育也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参与转递伪造的民事判决书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并愿意听候司法机关处理。
    
    此时,阿诗玛公司担心“张红飞”等人交给自己的1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可能系伪造的情况得到全面印证,遂将该驰名商标假判决书交给办案民警,作为指控造假者犯罪的证据。
    
    四被告人领刑
    
    2014年6月6日,青山湖区法院在南昌中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伪造认定驰名商标民事判决书涉嫌诈骗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阿诗玛公司委托方浩公司将其第25类注册号为第744453号阿诗玛及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方浩公司通过QQ商标群联系到黄德中办理此事,并签订了协议。黄德中在收集阿诗玛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并将该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电子版发给范李平。范李平与何国中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何国中用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在上述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盖章。事后,黄德中收到方浩公司银行转款12.5万元。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各分得赃款5.5万元、3.5万元、3万元、5000元。2013年9月3日,四被告人退交了全部赃款。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1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黄德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范李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何国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明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南昌中院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征优 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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