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适用《商标法》哪一条款?

〖2014-11-21 14:21:1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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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案情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商广科接到大兴区北京某商贸中心(以下称大兴某中心)负责人吴××投诉,称在房山区阎村镇开展经营活动的郑州XK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厂(以下称北京分厂)销售的CCURE(希凯)牌多彩填缝剂、防水灰浆,涉嫌侵犯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要求被投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5月8日,商广科会同青龙湖工商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分厂现场检查,发现院中两个仓库里堆满了CCURE(希凯)牌多彩填缝剂、防水灰浆。由于数量巨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CCURE(希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就地封存。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同行,且都是CCURE(希凯)商标的持有人,只是各自持有的商标属于不同类别。具体情况如下:
    
    1.被投诉人北京分厂成立于2005年5月11日,是郑州XK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公司)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自产产品的普通货运。郑州公司于1998年5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产的高级能源粘结剂等系列产品。该公司自2002年至2013年共注册希凯商标7件,核定使用商品都在第19类“可用于非金属建筑材料”,但没有在第1类中的填缝剂、填漏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小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在案件调查期间,郑州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该公司于1998年引进美国、德国生产设备生产并销售的CCURE(希凯)品牌瓷砖粘贴剂、填缝剂、防水灰浆等系列的专业瓷砖安装产品更改为其他名称,原CCURE(希凯)品牌产品全国下线,请各位经销商朋友认准新商标,谨防假冒。
    
    2.投诉人大兴某中心成立于2009年3月12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该中心于2014年4月13日从长春B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春公司)手中受让CCURE(希凯)商标1件,商标注册证上显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可用于填漏剂、填缝剂、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
    
    3.商标转让人长春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8日,是郑州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的原区域代理商,2011年结束合作关系。2012年9月21日,长春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CURE(希凯)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
    
    4.郑州公司提供了3份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单位分别是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预拌砂浆分会,这3个协会均证明瓷砖胶粘剂(粘结剂)、填缝剂、聚合物水泥防水灰浆用于工程装饰,属于非金属建筑材料,不属于工业用化工材料。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构就此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咨询,商标局答复认为,长春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CURE(希凯)商标符合商标申请程序,有争议可以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长春公司只能按照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核定的类别和商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并没有对此案的定性作出明确答复。
    
    分歧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郑州公司认为CCURE(希凯)牌系列粘结剂已有16年生产历史,产品畅销十几个省区市,自己属于使用在先。大兴某中心则认为《商标法》保护已注册的商标,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先。
    
    对于填缝剂、防水灰浆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哪一类,双方当事人也有不同看法。郑州公司提出,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填缝剂与防水灰浆属于第19类的非金属建筑材料,不用再在第1类注册。大兴某中心则认为填缝剂与防水灰浆属于第1类中的填漏剂、填缝剂、水泥防水化学品。
    
    郑州公司还认为,长春公司原是该公司的代理商,熟知CCURE(希凯)商标的知名度,却在CCURE(希凯)商标的关联类别上注册,属于恶意抢注。大兴某中心表示对于郑州公司与长春公司之间的恩怨并不知情,自己受让CCURE(希凯)商标的行为合法。
    
    对于此案如何处理,办案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不予受理。理由是:北京分厂是郑州公司的分公司,它只是从事自产产品的普通货运即仓储销售,不是CCURE(希凯)牌多彩填缝剂、防水灰浆的生产者,故大兴某中心应该到郑州公司的注册经营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工商局投诉,房山工商分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北京分厂立案查处。理由是:北京分厂虽然不是生产者,只是CCURE(希凯)牌多彩填缝剂、防水灰浆产品的销售者,但也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投诉事件发生后,郑州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CCURE(希凯)更改为新的名称,这说明该公司“心虚”。工商部门可以按照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此案予以立案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暂时中止案件的查处。理由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长春公司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郑州公司已经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已于2014年6月12日正式受理该申请。《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综上所述,工商部门应暂时中止此案件的办理,待CCURE(希凯)商标权属纠纷解决后再恢复该案件的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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