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用心取证完胜商标侵权案

〖2014-12-10 8:18:4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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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做法都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受利益驱使“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起诉到法院的商标侵权案件每年都呈递增趋势。

  通过诉讼方式依法就商标侵权行为索赔是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理性维权方法,但这一方式存在一个“致命”缺陷—取证难,特别是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更是难上加难。也正因为此,在大部分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虽然最终胜诉,但获得的赔偿数额寥寥无几,有时甚至只是象征性赔偿。当然,在这类案件中也不乏因律师取证充分而取得完胜的成功案例,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吴金利和唐琳群律师代理的“海星HX”商标侵权案便是这些成功案例之一,此案创造了当年因商标侵权获赔数额最多的纪录。

  商标侵权引发“法律大战”

  “海星HX”商标是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公司)在1999年申请注册的,其使用范围包括非医用营养粉、营养片、营养液和保健胶囊。2000年6月,保健公司股东苏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和李某某,后二次创业创建了海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继续从事保健品生产和销售。2001年5月,海星公司以120万元的价格买回“海星HX”商标,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放的《注册商标证》和《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2002年11月,苏某和其他股东将海星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海星HX”商标转让给王某等人,王某以此为平台,开始研发生产“海星牌”保健胶囊,逐渐打开市场行销全国。

  2006年,海星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种标明生产商为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海星牌保健片”在销售,该保健片在包装显著位置印有“海星HX”商标,其销售范围覆盖全国,时间长达数年之久。这显然是“李鬼模仿李逵”的侵权行为,于是,海星公司委托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的吴金利和唐琳群律师依法维权。

  接受委托后,两名律师调查发现该集团公司是李某和李某某的家族企业,下辖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等5家关联企业。为查清侵权事实,两名律师分别奔赴这5家企业所在的不同城市调查取证,在短短几个月内,调取了侵权产品样本和该家族企业群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数十份证据,从产品包装设计到广告宣传和市场划分方案无所不包,甚至还设法取得了医药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协议和销售、推广计划这样的“机密文件”。“该集团公司是保健品和药品行业的一家大型企业,行业影响力较大,我们在调查取证时遇到许多阻力和困难。”两律师告诉记者。

  证据调取完后,两名律师以侵犯海星公司的商标权为由将5家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5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400余万元。一场有备而来的“法律大战”开始了。

  唇枪舌剑律师从容应诉

  庭审中,5家公司均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海星HX“商标原来属于保健公司所有,苏某私自转让违法,转让行为无效,我们是合法使用,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医药公司等两家公司根本就没参与保健片的生产和销售,不应作为被告。”5家公司统一辩称。此后,双方就多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唇枪舌剑。

  首个焦点问题是海星公司是否是“海星HX”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此,两名律师认为海星公司依法持有《注册商标证》和《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是“海星HX”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这两份证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证明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唯一合法证明。“保健公司出售商标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购得商标后海星公司一直使用至今。5家公司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中,很容易就能知道该商标的流转过程,如果真是该商标的权利人,应当自知道其商标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但5家公司既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没采取其他任何维权措施,这不合情理。”两名律师表示。

  庭审中,5家公司称在诉讼前已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两名律师对此并不认可。“如果5家公司认为其商标权没有瑕疵,照常理在产品盈利的情况下应当趁势扩大产品和商标的影响力,不可能停用。这种突然停用的解释只有一种可能,即5家公司明知使用该商标是侵权行为,因此,海星公司一起诉便戛然而止。”两律师表示。“商标我们愿意用就用,不愿意用就不用,这是我们的自由。”5家公司反驳。“依据国家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也就是说保健品生产包装上必须要有商标,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自由决定,5家公司的做法和辩解与规定不符。”两名律师还以颜色。

  见一计未成,5家公司又将辩解转移到该商标违法转让上,称依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商标转让申请表上加盖的印章与保健公司的印章不同,是苏某利用“萝卜章”私自违法转让。

  对此,两名律师早已委托法院鉴定,结论是商标转让申请表上的印章是保健公司合同专用章遮盖了“合同专用章”5个字加盖形成的,并非假章。“即便是苏某违法转让合同,从侵权过错原则分析,保健公司新股东李某和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对商标违法转让担责。海星公司新股东王某在所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商标,在整个转让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如果苏某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海星公司属于善意取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无需返还商标。”两律师针锋相对。

  据理力争逐一驳斥狡辩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5家公司是否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海星公司的商标并构成侵权,如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此,两名律师认为5家公司生产的“海星牌”保健片属于非医用营养片,与海星公司的产品是同一类。产品包装盒正面印有“海星HX”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并标有出品人:集团公司。包装盒背面同样标有“海星HX”文字和图形商标,侵权事实确凿无疑。

  此时,两名律师提交了一份“机密文件—”医药公司事业四部与经销商的一份合作协议,其中详细约定了保健片全国销售市场的建立、划分、管理和销售等事宜。面对这份“杀手锏”般的证据,5家公司不得不承认事业四部确是医药公司的内部机构。 名律师乘胜追击,又两提交了5家公司在一份保健专业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上面详细说明了5家公司的分工,其中医 公司负责保健片的外包药装设计、市场宣传、销售网络建立、市场划分、价格确定和货物发送、回收货款,是整个保健片生产、销售体系的核心。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双方激辩的第三个焦点问题,两名律师主张应按照5家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对此,两名律师再出“大招”,提交了医药公司与经销商就“海星牌”保健片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该协议具有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所有特征。“该协议约定每批保健片产量1000件,共计36000盒,5家公司至少生产销售了28批,由此可以推定侵权产品数量至少108000盒。海星公司的正品“海星牌“保健片每盒利润为20元,按24%计算5家公司的利润至少为400万元。”唐琳群算账,“5家公司侵权范围广、时间长,给海星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评估,5家公司的利润超过1000万元,因此,我们提出400万元索赔数额合情合理。”虽然5家公司称侵权保健片并不盈利是“赔本赚吆喝”,但拿不出任何财务证据佐证。

  见诉讼逐渐对自己不利,5家公司使出“缓兵之计”,主张应中止诉讼。“对苏某私卖商标的行为我们已报警,因其涉嫌犯罪,按照“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应当先中止本案审理,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继续。”5家公司表示,“我们还就“海星HX“商标的归属向另一城市的法院起诉苏某和海星公司侵权,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因此也应中止本诉讼。”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医药公司主张中止诉讼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苏某,与本案商标侵权既不是同一主体,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不应中止诉讼。”两律师反驳,“医药公司在起诉时先主张是商标权属纠纷,后又声称是侵权纠纷,无论是哪种纠纷,其都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受理法院出具的受案通知书上也没载明此案的案由,因此,医药公司无法证明其起诉的案件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不应中止。”

  有备而战多能得胜而归,由于两名律师调查和准备充分,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其诉讼请求,5家公司为商标侵权付出了巨大代价。

  证据扎实才是胜诉王道

  “对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权利人如果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最重要的是调查取证,证据通常包括权利人的权利证明、产品样本和侵权产品样品等。在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的名称、购买地点、价格和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此外,为获得预期经济赔偿,还要收集其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对方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数额的证据。”两律师总结此案经验。此案除证据问题外,还涉及大量侵权人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从“海星HX”商标的合法有效性到适格被告的判决,从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到侵权数额的确定,从中止诉讼的条件到诉讼参与人的确定……“这5家公司在国内医药和保健品行业都具有较大影响力,400余万元的赔偿数额在当年商标侵权案件中是最大的,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遏制商标侵权、维系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起到一定作用。”吴金利说。(记者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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