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与广汽商标“撞车”
〖2014-12-24 13:57:1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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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安汽车)与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汽乘用车)注册商标“撞车”事件,日前终于有了最新进展,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长安汽车以300万元的对价受让广汽乘用车第7899295号和第7899368号注册商标。至此,长安汽车与广汽乘用车注册商标“撞车”事件尘埃落定。
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
长安汽车在2010年推出其全新的“V”字型商标(下称V标),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随后在其长安逸动、CS35、致尚XT等多款乘用车车型上使用。2012年5月和2013年10月,长安汽车分别获得V标在第12类(汽车及运输工具)以及第35类(广告销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在申请注册第37类(汽车零部件)和第39类(运输储藏)时,商标局认为V标与广汽乘用车此前已经申请注册的第7899295号和第7899368号注册商标相似,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广汽乘用车曾经为广汽传祺启动自主品牌命名和标识设计项目,并向社会征集标识图案。记者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发现,2009年12月9日,广汽乘用车向商标局申请了7个注册商标,其中包含了上述第7899295号和第7899368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第7899295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7类上,第7899368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9类上,商标局分别于2011年3月14日和2011年2月21日对上述两商标进行了注册公告,广汽乘用车取得了上述第7899295号和第78993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长安汽车V标与上述两商标在外形上相似,广汽乘用车两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商标局遂驳回了长安汽车在第37类和第39类上的注册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需全面
此次商标“撞车”事件最终以长安汽车受让广汽乘用车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而告一段落,也算是一种双方共赢的结局。对于广汽乘用车而言,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只是其储备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对于长安汽车而言,虽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是在乘用车销量增势迅猛、V标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一定品牌影响了的情况下,受让该两个注册商标之后,能够实现商品和服务标识的统一,有利于树立更加稳固的形象,也可谓是物有所值。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今年1月至11月,我国轿车销量为1198.06万辆,其中自主品牌轿车销量244.51万辆,汽车销量保持稳步增长。有业内人士提醒国内汽车企业,目前国内汽车行业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期,涉及汽车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近期发生的陆丰X7撞脸路虎揽胜极光,早些时候特斯拉在中国商标被抢注、江淮汽车与大运汽车五星商标纠纷等,能够像此次顺利解决并实现共赢很少,国内汽车企业在起步晚的情况下应该注意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企业需要启用某一个商标时,该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应该尽可能广泛,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应当尽可能都申请注册,不能只顾眼前需要,遗漏一些相关的类别,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
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部顾问刘和珍说,企业在启用一个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周全,应当以长远眼光,结合企业的商业战略,对包括标识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布局。在推出新产品时,首先做好命名工作,同时可以申请相应的域名。对于有独创性的商标设计,除申请商标注册外,还应该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还不够强,应该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如广汽乘用车作为一家汽车企业,即使在本次事件中影响较小,也应该考虑V标当初为什么没有在第12类上申请注册,排查是否还存在类似的问题。(胡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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