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亨相争” 福州工商局成被告

〖2005-1-18 16:4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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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亨得利珠宝”在福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后,“亨得利钟表”对“亨得利珠宝”使用“亨得利”字号提出异议,并于2002年11月13日向福州市工商局提出撤销“亨得利珠宝”名称的申请。2003年11月15日,福州工商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亨得利钟表”于2003年11月28日向福建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

  2004年6月25日,福州市工商局作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认为“亨得利珠宝”使用的企业名称合法,决定维持“亨得利珠宝”的企业名称权利。2004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局经过行政复议最后确认,“亨得利珠宝”具有使用“亨得利”字号权利的裁决。

  为此,“亨得利钟表”在2004年11月24日,将福州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裁决书,并请求法院认定“亨得利”为驰名商标。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该案于2005年1月20日开庭,“亨得利珠宝”则作为“第三人”坐在旁听席上。

  在原、被告双方交换了答辩证据后,记者试图了解福州工商局方面的态度,但该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庭审结果出来之前不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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