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海”状告“浙江东海”败诉

〖2005-1-21 9:4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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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界闹得沸沸扬扬的“东海花园”商标争议案目前均有了初步结果。“深圳东海”在全国同时提起的多项诉讼以败诉告终,浙江东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杭州“东海花园”合法。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海房产)状告浙江东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海房产)侵权的诉讼请求。
    
    据深圳东海房产称,其开发的深圳“东海花园”是国家3A住宅小区,多次获得荣誉,并且中文“东海花园”、英文“EASTPACIFICGAR-DEN”商标,是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的注册商标。深圳东海房产认为浙江东海房产在杭州开发的商品房“东海花园”的冠名、商标等方面均采用了与其注册商标中文、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深圳东海房产的商标专用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首先,浙江东海房产开发的杭州“东海花园”是经由原余杭市民政局命名的地域名称;而深圳东海房产注册商标在后,故不存在对其商标的侵权。其次,深圳东海注册的“东海花园”是一种服务商标,不能涉及小区的名称。第三,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买卖的形式上必须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消费者会对商品房的来源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鉴别。消费者对商品房的选择会从开发商、楼盘地段、房屋结构、价格以及周边环境等多方考虑。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浙江东海房产的企业名称取得在先,深圳东海房产的“东海”商标注册在后;所以,浙江东海房产在使用“东海”时,与深圳东海房产无涉。
    
    因此,法院判定,浙江东海房产在提供服务时,使用“东海”文字对其楼盘所在的地域进行命名合法合理。深圳东海房产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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