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不应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
〖2001-8-14 8:4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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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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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24日电 针对目前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再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修正案建议增加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汇报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根据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的
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增加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财经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但对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处理未作规定,不利于有效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一些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明确“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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