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酿状告盛世诸葛“诸葛之争”开庭

〖2005-1-25 15:5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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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状告泸州市滴滴香酒厂和深圳市一销售商黎遵,一场“诸葛之争”对簿公堂。

    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称是注册商标“诸葛亮”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在“酒”等产品上,并将该注册商标使用权许可分给四川省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诸葛酿酒有限公司。原告已将标识该注册商标的酒产品投放市场,并享有相当知名度。而泸州市滴滴香酒厂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酒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诸葛酿”,且该标识使用在其产品的醒目位置,造成市场混淆。泸州市滴滴香酒厂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黎遵销售了泸州市滴滴香酒厂的上述酒产品,其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立即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判令泸州市滴滴香酒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泸州市滴滴香酒厂答辩称:他们所使用的商标为“盛世诸葛”,该商标无论从字形、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均与“诸葛亮”、“优雅”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对方的侵犯。另答辩人提及本案所涉的产品包装、装潢,答辩人委托他人于2004年3月完成设计,并在少量试销后发现,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已为众多相关经营者所共同使用,且不具有独创性,答辩人随即停止了该包装、装潢的使用而另行设计产品的包装、装潢投放市场。原告所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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