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中国法院网消息:
拥有“酷孩”商标的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含义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消费”为由,把“酷儿”果汁饮料的生产厂商可口可乐公司及为其灌装和销售的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酷儿”并未侵权,亚庆工贸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0年11月21日,亚庆工贸公司申请注册“酷孩”文字商标,并于2001年1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2类饮料商品。在该商标注册期间,亚庆工贸公司对酷孩果汁饮料进行了试生产,并向客户征求意见。2002年年初,亚庆工贸公司制定大批量生产计划,拟向市场提供酷孩饮料,但发现市场上已有同类的酷儿果汁饮料,包装显示可口可乐公司是“酷儿”商标的持有人,申美公司为其进行灌装和销售。经调查,发现“酷儿”商标并未经过注册,而“酷孩”和“酷儿”的含义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消费。亚庆工贸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和申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亚庆工贸公司的“酷孩”文字商标的侵害,销毁“酷儿”商标标识并登报道歉。
可口可乐公司和申美公司表示,“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与“酷孩”整体对比不构成近似,不存在与其混淆的事实和可能。而且,“酷儿”饮料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已获得了国内市场的普遍接受,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亚庆公司至今没有使用过“酷孩”商标,也没有生产出果汁饮料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因为缺乏对比的渠道和对象而不可能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亚庆公司对“酷孩”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酷儿”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商标法》亦不排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酷孩”和“酷儿”在含义上虽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形有所不同;“酷孩”商品尚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使用该商品产生任何印象,而可口可乐公司已经将“酷儿”商标用于其儿童饮料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因此就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言,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以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儿童的识记能力为标准,图案较文字而言总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识记,而产品的显著位置上也标明“可口可乐公司荣誉产品”的字样,因此相关公众通过图文装潢也能够准确地确定饮料产品的来源,“酷儿”与“酷孩”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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