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联想”商标售假牟利
〖2016/1/4 8:34:3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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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可有人为了“浑水摸鱼”牟利,在自己经营的电脑销售店盗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公司权利获利,自己也不得不为此付出店面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赔偿联想公司2万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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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盗用品牌商标
据了解,联想集团于1984年成立,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联想公司)系联想集团1992年全资成立的子公司。依法享有“联想”商标专用权,“lenovo”商标专用权,“thinkpad”商标许可使用权。
罗刚在海秀东路明珠广场五楼自己经营的电脑营业部内,对外销售电脑配件等。因为非联想公司授权店面,为招揽顾客等目的,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店面的装潢装修中突出标注使用“联想”“lenovo”“thinkpad”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与联想公司系同一销售服务市场主体,误认为该店系联想公司授权店面。同时,为了牟取暴利,店里还销售假冒联想品牌的鼠标、电脑包等。为此,联想公司一纸诉状将罗刚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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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赔款并登报道歉
联想公司认为,罗刚未经许可,在店面的装潢装修中标注使用“联想”“lenovo”“thinkpad”字样,销售假冒联想品牌的电脑配件等行为系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联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相关商标字样,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登报以及在被告商铺所在商业城一楼大门处张贴赔礼道歉的声明;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罗刚则辩称,店里销售的电脑是正品行货,包括很多品牌,能够得到联想的售后,如果打了联想logo就算侵权,他认为不合理。
但证据显示,2015年1月22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公证员来到罗刚经营的位于海口市海秀东路明珠广场五楼的铺面,购买了印有“联想”等商标的电脑鼠标3个,所购买的产品经联想公司确认,并非其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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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销售店停止侵权赔款2万
据悉,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注册该电脑营业部,因该营业部于2015年5月2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故法院依法将被告诉讼主体变更为该营业部的经营者罗刚。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公司系本案所涉“联想”、“lenovo”、“thinkpad”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罗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因联想公司未提供罗刚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对联想公司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鉴于罗刚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显著有限,原告有关登报及张贴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声明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刚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联想”、“lenovo”、“thinkpad”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商品;停止在其店铺不正当使用“联想”及“lenovo”“thinkpad”标识;赔偿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记者 符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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