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角色名称?
〖2016/1/8 17:06:0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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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日前,长篇古装电视剧《芈月传》正在北京卫视与东方卫视黄金档热播。在该剧渐入尾声之际,“芈月”商标也跃入大众视野,并引发广泛关注。
    “芈月”商标备受追捧
    据悉,2013年,河南省自然人王某偶然间读到《芈月传》小说,觉得“芈”字既生僻,又特别。王某表示,其早年间就想开一家蛋糕店或者干果店,觉得“芈”字与作为食品的“米”字读音相近,“芈月”二字听起来更像是一种精致的月饼糕点,遂考虑用“芈月”二字作为蛋糕店的店名。2014年9月,王某以其母李某的名义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件“芈月”商标。
    随着《芈月传》的热播,王某持有的“芈月”商标开始成为“香饽饽”。来自食品行业的一些企业蜂拥而至,纷纷咨询王某是否有意将“芈月”商标转让,而在此时来自上海一从事食品行业的老板,甚至开出了60万元的高价欲收购“芈月”商标。但是随着《芈月传》接近尾声,王某持有的“芈月”商标的估价也随之水涨船高。据王某介绍,元旦刚过,广东一家食品企业的老板欲出价100万元将其“芈月”商标收入囊中。
    然而盯着“芈月”这块“肥肉”的并非王某一人,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以“芈月”二字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有10余件之多,而“芈月”的“家族”阵容也在不断扩大,“芈月传”“芈月娘”“芈月斋”“芈月皇后”等商标相继出现,涵盖食品、饮料、服装、广告等多个商品与类别,而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4年至今,申请主体涉及的企业及自然人近10个。
    而其中,作为《芈月传》出品方之一的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起便申请注册了数件“芈月传”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第14类珠宝首饰、第16类书籍、第25类服装、第28类玩具、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
    2015年9月,浙江省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又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件“芈月传”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0类糕点、第32类啤酒、第33类酒精饮料等。
    角色名称如何保护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文字、电影、电视等多渠道多领域得到广泛传播,作品标题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更容易被人们所熟知与接受,而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甄嬛”“花千骨”“芈月”等角色名称,均被申请注册成了商标。
    实践中,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一般通过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商品化权、在先商标权等在先权利来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也可以同时适用我国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和“不正当注册”条款,使被抢注商标不予注册或归于无效。
    那么《芈月传》中的角色名称,能否依据上述条款进行保护?
    对此,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庄晓苑表示,“芈月”商标的注册是否具有正当性,可能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芈月”是否是真实的历史人物。如果“芈月”这一姓名是后人杜撰的,不是真实的历史人物,而这个姓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与电视剧《芈月传》有很大关系。那么,他人在该影视作品开始拍摄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后申请注册“芈月”商标,截取了出品方就“芈月”这一角色开发衍生品的商业机会和利益。因此,对于他人抢注的“芈月”商标,出品方可以通过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即商品化权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庄晓苑同时表示,由于商品化权目前还不是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类型,如果他人只是将“芈月”作为商标使用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而没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针对他人这种单纯的使用行为,出品方则无法通过主张商品化权提起侵权之诉,而只能尝试寻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作者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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