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平台商法律责任浅析(上)

〖2016/1/29 11:12: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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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平台商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平台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平台仅限于提供中立性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增值服务,比如付费广告、付费链接等服务的情况。

    第三方平台的角色认定

  就网络交易平台角色的认定,美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均在个案判决中表明,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提供增值服务,其只是一种被动、中立性、公正的角色。美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均不认为平台直接参与了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也不是鼓励双方交易的中介人的角色。正因如此,无论在美国或英国,平台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时候,只要平台没有鼓励侵权物品的销售,以及平台在被告知其上存在侵权物品时及时把相关物品下架或采取屏蔽等措施,便无须为平台上销售侵权商品承担侵权责任。

  相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角色认定并不一致。比如,法国商事法院曾在个案中认定,即使平台只提供网络销售服务,其角色也不是被动性的角色,而应该被认定为一种中介人的角色,因为第三方平台直接鼓励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正因如此,法国法院在个案中认定,虽然平台已对相关侵权物品作下架处理,但平台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出现假冒产品,未确保平台上销售的所有产品都是合法的,属严重失当,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欧盟指令中对“寄存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免责保护并不适用于平台。这一点,与美国法院及英国法院的看法可谓完全相反。

  德国法院则认为,第三方平台具有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平台对是否“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无论美国、英国、德国还是法国法院,第三方平台是否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权产品,对于判定平台是否负有侵权责任都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知道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状态。所谓明知,是指实际知道,包括直接且清楚知悉某种事实或状况;故意的视而不见,即知晓某种信息或情况而该种信息应导致一般人对事实作进一步探究或查询,但当事人却对其视而不见。所谓应知,是指推定知道,即对于某人基于合理的注意就能了解的事实,法律推定其应该了解该事实,而不论其实际上事否知情。

  不同国家对于知道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英国法院、美国法院及德国法院均有案例判定,如果第三方平台只是大概知道平台上可能存在侵权产品,而没有实质知悉特定的侵权行为,便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亦即是说,如果相关证据只属第三方平台应知而不是明知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第三方平台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如果平台已收到投诉或被告知有特定的侵权行为发生,便是属明知的情况,假若平台不对这些情况作出处理,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法院则认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只需要证明第三方平台对侵权行为应知而非明知,平台商不断提醒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平台自治规则,是反证平台知悉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后便判定第三方平台负有侵权责任,平台必须采取更严谨的监管措施,不但要及时下架所有侵权物品,而且必须对侵权的商户作出适当处罚。

    对第三方平台监控能力的理解

  虽然美国和英国的法院在个案中认可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及防止侵权物品的基本措施,但对于平台是否有能力监控侵权物品,美国和英国法院并没有进行进一步分析。由此可见,美国和英国法院均不愿意对平台如何管控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特别是英国法院曾在个案判定中明确表示,即使平台还可以做更多的事情更好地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应该将其与鼓励或促进侵权行为的问题混为一谈。可见,英国法院对于平台如何监管销售的产品留有较大空间,第三方平台可自由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不受法院干预。有学者认为,主要审查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应该落在商标权人身上而不是第三方平台身上,商标权人应当自行调查在第三方平台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填写有关表格告知第三方平台;相反,要求第三方平台自行对众多的产品进行全面审查,对第三方平台而言,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要求。

  德国及法国法院对于平台监管能力有着更严谨的强制性规定,认为平台商没有要求卖家卖货提供真货证书、没有对售卖违法产品的卖家实施关闭账户的惩罚等,这属于平台商蓄意不对商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侵权行为,必须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产品承担疏忽侵权责任。这表示德国、法国对于第三方平台如何监管平台上的产品进行了比较强力的干预,一旦有证据显示平台没有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平台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德国法院判定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不包含赔偿商标权利人的责任,法国法院则包含了赔偿商标权利人的责任。

    公众及国家自身利益的考虑

  无论在英国或美国,法院均明言不得对平台进行过分监管,以免影响电子商贸的蓬勃发展。美国和英国法院在考虑公众或国家利益时,明显以鼓励网络销售平台的发展为重。当然,两国法院也很重视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就平台法律责任而言,英美法院显得小心翼翼,似乎是考虑到过分对平台施加责任会扼杀平台的发展。因此,只是在平台明知的情况下才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德国法院虽然对第三方平台施加监督侵权物品的一般性责任,但不施以赔偿责任,也可能是基于影响平台发展的考虑。

  法国法院对于公众利益的考量主要基于平台上销售侵权物品影响商标权人利益的考虑。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基于国家利益保护的考虑,因为多数商标持有人是法国的著名品牌企业。(作者 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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