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宝”商标注册遇阻
〖2016/3/8 8:46:1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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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杭州翔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翔路公司)申请注册“守护宝”商标,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上海中兴通讯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守护宝”不予注册。翔路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新证据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采纳新证据的做法,驳回了翔路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涉及商标复审程序中,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能否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的程序问题,引发热议。
    中兴通讯力阻“守护宝”注册
    2011年4月,翔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在第38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守护宝”商标。公告期内,上海中兴通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申请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守护宝”的恶意抄袭和抢注,而且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据了解,上海中兴通讯公司在其开发的定位增值业务软件上使用了“守护宝”标识,该软件有定位、历史位置查询、按键设置等功能,用户群主要是儿童和学生。
    商标局在审查后未认可该异议,作出“守护宝”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2013年4月,上海中兴通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上海中兴通讯公司提出了一条新证据: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8类商品、服务上的“守护神”商标。2014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采纳上海中兴通讯公司提出的这一新证据,认为“守护神”与“守护宝”确实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公众混淆,裁定翔路公司的“守护宝”不予核准注册。
    翔路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5年7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翔路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守护宝”“守护神”二商标在发音、含义、汉字组合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与事实不符;而且,在异议复审阶段,上海中兴通讯公司才提出“守护神”为引证商标,超出了原异议申请范围。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上海中兴通讯公司在异议复审申请书中已经引入了本案的引证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守护宝”不予注册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翔路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翔路公司未提交上诉状。
    法律程序问题引发热议
    商标异议复审中新证据的采纳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和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那么,商标复审程序中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应否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业界有关人士认为这个问题确实值得讨论。
    有专家认为,根据我国2013年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异议人以侵犯自己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又以无利害关系人注册的引证商标作为新证据提交,并最终被采纳的话,从逻辑上来说对于原申请人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并非一致。据了解,在“ICT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复审申请人在原异议阶段没有提交但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新引证商标予以接受。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11月就“ICT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提交的“ICT”文字商标不是商标局异议程序中的引证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新的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进行对比,缺乏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海中兴通讯公司在复审期间可以提交新证据。“守护宝”案与“ITC及图”案在诉讼中出现差异,可能是因为法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这需要考虑当时的背景,在2007年时候,法官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的影响比较大,即着重考虑程序正义,注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而现在的司法制度,受实质正义的影响比较大,对于新证据的宽容度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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