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阳冈”遭遇商标“拦路虎”
〖2016/3/16 13:50:3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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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三碗不过岗”对所有知道“水浒”故事的人来说恐怕都不陌生。作为一家依托“水浒”文化发展起来的知名酒企,2008年3月,山东景阳冈酒厂(下称景阳冈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三碗不過崗”商标,并在2011年4月被核准注册。但是,该商标注册后不久,一家名为山东阳谷三碗不过岗公司(下称三碗不过岗公司)的企业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13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景阳冈酒厂的“三碗不過崗”商标。景阳冈酒厂不服该裁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审,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正确,撤销了景阳冈酒厂的“三碗不過崗”商标。
“水浒”典故引发商标争夺战
作为“水浒”故事的发源地,山东众多企业依托《水浒传》丰富的文化内涵逐渐发展起来,景阳冈酒厂就是其中之一。
而在《水浒传》中,最为知名的情节之一,便是“行者武松”在三碗不过岗酒家喝醉酒后,在景阳冈空手打死了一只吊睛白额的“大虫”。作为位于山东阳谷的一家酒类生产企业,景阳冈酒厂自然了解“三碗不过岗”中蕴含的商业价值。2008年3月,景阳冈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三碗不過崗”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4月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果酒(含酒精);烧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等。
但该商标注册后不久,同为酒类生产企业的三碗不过岗公司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商标争议申请。三碗不过岗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3件引证商标作为证据。分别是第1047335号“三碗不过岗”商标、第7569192号“三碗不过岗”商标和第332551号“不过岗”商标。
三碗不过岗公司认为,“三碗不过岗”作为该公司酒产品的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公司商号“三碗不过岗”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景阳冈酒厂不能恶意抢注,侵害他人利益。而且,三碗不过岗公司注册使用的商号,比景阳冈酒厂申请注册“三碗不過崗”商标早了9年,已经构成了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三碗不过岗公司还认为,争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且都指定使用在酒类产品上,共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两家企业仅相距几公里,景阳冈酒厂明知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仍然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景阳冈酒厂反驳称,三碗不过岗公司经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在当地没有影响力。而且,三碗不过岗公司与当年使用“三碗不过岗”商号的山东阳谷三碗不过岗酒业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家公司。“三碗不过岗”表现了武松打虎的精神,与景阳冈酒厂企业文化、产品特征紧密相连,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既不近似,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2013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发现,三碗不过岗公司提交的3件引证商标中,第1047335号“三碗不过岗”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目前商标已无效,第7569192号“三碗不过岗”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三碗不过岗公司的商号“三碗不过岗”经使用在酒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景阳冈酒厂与三碗不过岗公司同处一地,争议商标与三碗不过岗公司的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行业产品类似。消费者在看到争议商标时,易将其与三碗不过岗公司的商号联系在一起,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三碗不过岗公司的商号权。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于是裁定撤销景阳冈公司“三碗不過崗”商标。
景阳冈酒厂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
景阳冈酒厂商标终审被撤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三碗不过岗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早在1999年以前就以“山东阳谷三碗不过岗酒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并于2002年获得了阳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明星企业”荣誉称号,其确实实际使用了“三碗不过岗”字号,并以该字号进行了商品销售,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争议商标于2011年被核准注册,时间在三碗不过岗公司使用商号之后。二商标如果同时存在,易使消费者认为二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于是判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
景阳冈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在北京高院审理期间,景阳冈酒厂提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就引证商标——第332551号“不过岗”商标作出的裁定,其中记载该引证商标因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依法撤销。但是,三碗不过岗公司随后表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山东阳谷三碗不过岗酒业有限公司的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三碗不过岗公司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三碗不过岗公司与山东阳谷三碗不过岗酒业有限公司存在主体关联性的有效证据,因此三碗不过岗公司无权主张山东阳谷三碗不过岗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一中院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三碗不过岗公司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北京高院认为,引证商标——“不过岗”商标虽然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但鉴于三碗不过岗公司已就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裁定并未生效,因此该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由于争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审查结论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于是判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记者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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