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宝马欲“脱”下“诺之”服装
〖2016/3/21 15:20:1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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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因认为浙江诺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诺之公司)在服装、鞋等商品上拥有的“诺之NUOZHI”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宝马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请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诺之NUOZHI”商标予以维持后,华晨宝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华晨宝马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3528749号“诺之NUOZHI”商标,由裘皮服装生产企业诺之公司于2003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针对诉争商标,华晨宝马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请求。商标局于2013年12月作出决定,驳回了华晨宝马公司的撤销请求,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华晨宝马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诺之公司辩称,其将诉争商标用于皮革服装、皮毛服装等商品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诺之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诉争商标;质检部门抽检《检测报告》,统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诉争商标所获荣誉及其知名度,诺之公司的皮革服装、皮毛服装被授予真皮标志均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
    经审理,商评委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据了解,华晨宝马公司系德国宝马集团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从事“宝马”品牌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2013年,华晨宝马公司宣布将针对我国市场打造一个高档汽车品牌,并将该品牌命名为“之诺”。
    针对商评委上述决定,华晨宝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诺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部分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真实性无法确定。综上,其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诺之公司提交的2011年、2012年《检测报告》中涉及的商标为该案诉争商标,检测的产品为皮革服装,可以证明诺之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皮革服装上使用了诉争商标。虽然诺之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载明的品牌为“诺之”,但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类商品上使用的包含“诺之”的商标仅有该案诉争商标,可见诺之公司对标有诉争商标的皮革服装进行了实际销售。综上,法院判定诺之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服装、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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