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国豪公司商标侵权案谈装饰工程中使用侵权材料案件的查办技巧

〖2016/3/25 8:27:4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案情  

  2014年9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南星家居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举报,查处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豪公司)在装饰工程中侵犯森林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

  经查,国豪公司自行采购4189箱外包装上标注有“森林之星“等字样的仿实木地板,进驻辖区某精装修工程现场第5至30楼层进行铺装。经现场辨认,上述仿实木地板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连续奋战15个小时完成物品清点、集中、查扣,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国豪公司与业主方金华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总承包商共同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性质为总价固定包干合同,约定装饰工程中所使用的地板材料由国豪公司在业主方限定的品牌(圣象、菲林格尔、德尔、升达、大自然)范围内自行负责采购。2014年9月29日,国豪公司自行采购标称生产厂家为“常州市瑶兰装饰材料厂”、规格为1215mm×172mm×10.5mm的“森林之星仿实木地板”运送至精装修工程现场,按照楼层用量配送至第5至30楼层并在第14至17楼层开始铺装。至2014年9月30日被查获止,国豪公司共购进涉案木地板产品4189箱,共计9629.6732㎡,非法经营额491113.33元。

  森林之星系南星家居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核准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的商标,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国豪公司使用的涉案商品上的标识与森林之星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经过两次听证,2015年4月8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豪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国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未拆箱侵权森林之星仿实木地板3395箱,已拆箱使用地板8734片,侵权森林之星仿实木地板包装箱244只;三、对国豪公司罚款1473340元,上缴国库。

    办案体会

  1.该案针对装饰工程行业中使用工程材料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有效探索。该案发生在当事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包工包料行为,且当事人通过完成工程任务客观上获得了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属于一般销售行为。

  2.该案清晰地论证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有义务向工商部门提供证据证明自身非主观故意且充分履行了审查手续。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证据审查,可以结合调查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驳斥。在该案中,当事人作为销售者,经办案单位审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在当事人提供了合同和票据的前提下,工商部门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在当事人涉及明知的证据上收集优势证据,从而进一步推翻了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和票据所涉及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该案的定性奠定了基础。

  4.执法人员凭借较强的职业敏感、责任心和高超的工作技巧办结此案。该案案发于201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历经15个小时对涉案商品逐一清点取证,工作完成时已经是国庆假期。他们牺牲假期休息时间连续奋战,加强对案件的调查研究,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同时,在该案中,无论是被承包方还是当事人,均是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在面对上述当事人时,执法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对工程业主方、监理方和总承包单位多次及时的询问调查,掌握了案件主动权。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用各种调查手段、技术,如采用异地调查,地板生产基地实地考察,协同有关部门核查相关票据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等,对进一步深入剖析案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该案系《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局对涉及大金额商标案件的一次有效探索和实践,使执法办案人员进一步加深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理解和运用,积累了宝贵的办案经验。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