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无言,也不许你用
〖2016/4/19 15:15:5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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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浪司法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的评价
案情简介
“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原告:王东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情】
王东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4类的烟斗等商品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决定。王东海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莫言”两字就与诺贝尔文学奖建立直接联系。诺贝尔文学奖是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坛最重要、最权威、最受人瞩目的一个奖项,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意味着莫言的艺术成就得到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也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莫言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不但会出现大量人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创新性评价】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般是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例如他人的姓名权,属于特定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量商标掮客在各种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量的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一概予以核准注册,将导致姓名商标泛滥成灾,极大地损害我国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国际形象,但通过授权程序予以驳回却依据不足。法院通过本案的裁判,针对我国商标审查实践对涉及姓名权的商标审查的标准进行了适当的发展,确定了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人物姓名权的商标审查标准:他人将知名人物姓名或笔名、艺名等相关权利申请为商标时,如果该知名人物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国内社会公众均普遍知晓,则应当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驳回。
专家解读
我认为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注册申请的确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予以核准注册,我完全支持法院的判决。
首先,我觉得如果任由商家没有依据地利用别人的声誉,会丢中国人的脸。
如果说恰巧在莫言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之后就有人去申请注册“莫言”商标,而不是出于攀附莫言个人声誉的故意,令人难以置信。
盗用别人的身份或声誉为自己牟利,违反了诚信这一商业活动的普遍准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诚信和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爱国一样,都是我们执政党正在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如果国家机关公然允许他人未经莫言本人的许可而使用“莫言”商标,那么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也会给中国人的整体形象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其次,放任注册申请人未经许可而利用莫言的个人声望,就是鼓励不正当竞争。
在商标中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显然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对价,这已经是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如果允许一部分人不去通过协商获得授权许可就拿名人的声望去市场中招摇,以从中获利,就会使守规矩的人吃亏。这是对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
而一国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打击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的做法。靠坑蒙拐骗长不大,即便长大了也长不了。就商标的申请量和存量来说,我国已经是商标大国。但是,我们还缺少世界知名品牌,离商标强国还相差很远。如果没有一个以诚实信用风气为支持的公平的竞争秩序,要想在这片土地上建立起顶级的世界名牌,永远都是痴心妄想。如果对于坑蒙拐骗的做法不禁止,必然导致竞争的无序,最后一定会损害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和老百姓的利益。
最后,“莫言”与莫言无关的消息,很可能使这个品牌见光死。
使用了商标的商品质量和相关服务的确是建立品牌声誉的基础,但是这绝不是唯一的基础。商标背后的故事和传奇对于品牌声誉同样举足轻重。一旦知道了注册人对“莫言”商标的使用从未得到莫言本人的认可,恐怕很多消费者都会和我本人一样,对这个品牌避之不及。欺骗的事实被公诸于世,更大的可能一定是招来唾弃,哪里还谈得上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未经莫言许可而使用“莫言”商标,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专家简介
姚洪军,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河海大学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工学学士。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出版专著《法析驰名商标》,发表论文《获得显著性认定标准的中美比较》、《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英国数字经济法治理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尝试》等十余篇。
正在办理“小肥羊”商标无效宣告案和“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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