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熏肉大饼引发两家企业“抢食”
〖2016/4/20 9:59: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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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作为李连贵熏肉大饼的创始人,李连贵或许未曾想到由其一手制作的熏肉大饼备受广大食客欢迎,更让他难以预料的是,围绕着这一特色食品,在东北地区竟有两家颇有渊源的大型餐饮企业因 “李连贵”商标展开了一场长达10余年之久的商标纠纷。近期,位于吉林省的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平李连贵)再次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将“矛头”直指“老冤家”辽宁省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李连贵)位于沈阳市的加盟商。
在一审法院判令沈阳李连贵的加盟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四平李连贵经济损失6万元后,该加盟商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并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剪不断的渊源
据了解,1894年河北省滦县人李连贵开始在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经营一家以吊炉大饼和熏肉为主的小饭店,经过反复钻研与试验后,推出了独具特色的熏肉大饼。
1941年,李连贵的继子李尧在四平市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现名为四平李连贵。1950年,李尧的儿子李春生在四平市店中的熏肉老汤中带走一桶老汤后,在沈阳市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现为沈阳李连贵。至此李连贵后人的两个分支在两地分别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并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
在最新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四平李连贵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沈阳市于洪区长江李连贵熏肉大饼店、沈阳市于洪区李连贵熏肉大饼店长江二店及上述两店投资人王某(下统称沈阳李连贵加盟商)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0万元。
四平李连贵诉称,其于1984年12月取得了大饼商品上的第217649号“李连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熏肉类商品上的第218047号“李连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1995年又在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779235号“李连贵及图”商标。然而沈阳李连贵加盟商在未经四平李连贵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四平李连贵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李连贵”标识进行餐饮类经营,其上述行为侵犯了四平李连贵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沈阳市于洪区长江李连贵熏肉大饼店、沈阳市于洪区李连贵熏肉大饼店长江二店及上述两店投资人王某系沈阳李连贵的加盟商。2014年1月沈阳李连贵与王某签订《“李连贵及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使用授权书》,该使用授权书载明:沈阳李连贵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拥有第7117019号“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与第7117020号“李连贵”商标,现授权王某仅在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93号2门成立特许经营管理店,授权使用包括“李连贵”和“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各类广告牌匾,名称拟定为沈阳市于洪区李连贵熏肉大饼店。
理还乱的纠纷
面对四平李连贵的指控,沈阳李连贵加盟商辩称,其经营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系经沈阳李连贵授权加盟的企业,并经授权合法使用“李连贵”商标及“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且依法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和代码证。沈阳李连贵加盟商表示,其在经营场所内并未使用四平李连贵拥有的“李连贵及图”商标,仅在门面使用“李连贵”和“李连贵熏肉大饼”广告牌匾,且屋内均有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简介,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其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沈阳李连贵加盟商申请追加沈阳李连贵为该案第三人,并驳回四平李连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李连贵加盟商经营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对“李连贵”的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四平李连贵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沈阳李连贵加盟商获得授权使用的“李连贵”商标和“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其在熏肉、大饼上使用经授权的商标系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使用,且与四平李连贵拥有的第217649号、第218047号“李连贵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熏肉、大饼构成类似,因此其构成对四平李连贵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关于沈阳李连贵加盟商提出追加沈阳李连贵为第三人的主张,因该公司并非侵权人,与该案处理结果并无利害关系,不予支持。
沈阳李连贵加盟商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李连贵加盟商经案外人沈阳李连贵授权使用“李连贵”字号,沈阳李连贵经李连贵传人成立并经营至今,其对于“李连贵”字号的注册与使用均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因此该案的判决结果与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并将沈阳李连贵列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重新审理。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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