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TTO”商标跨类保护未果

〖2016/4/20 10:21:0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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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因认为福建省厦门市全力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市全力公司)在车辆用轮胎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LOTT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在鞋类等商品上“LOTTO”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乐途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乐途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据悉,乐途公司并未提起上诉,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7151459号“LOTTO”商标,由厦门市全力公司于2009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实心轮胎、车辆用轮胎、汽车车轮等商品上。

  乐途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后,其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乐途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其拥有的“LOTTO”“乐途”等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乐途公司引证的“LOTTO”商标完全相同,是对乐途公司驰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其注册使用将淡化其驰名商标;另外,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乐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和域名权。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256983号“LOTT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商标权利人为乐途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乐途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乐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实心轮胎等商品,在所属行业类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另外,即便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乐途公司的引证商标及在先商号在服装商品上拥有较高知名度,也难以认定诉争商标在车辆实心轮胎等商品上的注册可能对乐途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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