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碗注册商标涉侵权引纠纷

〖2016/4/22 8:11:1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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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西部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之际,4月21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列。据了解,2015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0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22件,注册商标案件30件,著作权纠纷2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件,专利代理合同纠纷4件。这些典型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

  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被告均系从事兰州牛肉拉面连锁经营的市场主体,杨某某系第11041783号商标注册人,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被告选用“某某金大碗”作为其所在公司的标识,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面门头、连锁加盟店、产品宣传手册、公司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金大碗牛肉面”“金大碗”等文字。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误导加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拆除侵权标识。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使用的企业标识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被告使用的“金大碗”字号属于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兰州牛肉拉面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品牌效应,很多商家通过连锁加盟方式提高开店的速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一席,但在连锁加盟经营中,遭遇到的商标保护问题各不相同,除了应该树立商标保护意识,积极注册商标之外,针对商标与其他组织的商号出现的冲突,要注意收集保护商标使用的各项证据,企业在商标注册上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在企业成立之初就着手申请商标,以降低商标注册及后期维护的成本,提高注册商标的及时有效性。还应考虑到集群品牌在区域经济发展上具有更多的优势,能够为区域内企业带来巨大的品牌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争取申请名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加大商标保护力度。

  案例

  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王某诉称,王某曾与某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以自费的方式出版一本书籍。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出版社突然以国家出版总署口头指令为由作出文件,称该书个别章节文字粗糙,做技术处理后,再予发行。王某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其发行权。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6万元;公开道歉。被告某出版社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将样书送交新闻出版署审查,新闻出版署审查后,认为该书在语言和内容上还需修改完善,出版社作出文件,通知原告将个别章节做技术处理后,再予发行。

  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第一条规定,被告某出版社享有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出版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编辑、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按照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没有发行该作品不属于侵害著作权人出版权的情形。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某出版社侵害其发行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出版主要指对以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和发行(或网络传播),出版包括编辑、复制、发行三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出版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编辑、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里的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积极行为。当著作权人与出版企业签订出版合同后,出版企业即依合同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享有对作品进行出版的权利。而在出版企业签订出版合同后,如果不进行相应出版,消极地不履行出版发行义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亦规定按照合同违约追究出版企业的责任。此时著作权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违约的出版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版企业赔偿损失,与其他出版企业重新订立合同出版作品。因此时著作权并未被侵害,故不再追究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版企业侵害著作权的责任。

  此案是一起特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对其作品未按期出版,数十年后诉请法院主张追究出版企业的侵权责任。实系主张权利方向错误,并未区分合同权利与著作权权利,本案判决主文部分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及解读,裁判内容详实,阐释清楚,结论得出水到渠成,当事人通读判决后即能明了,也能息诉服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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