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爪商标的“李逵李鬼之争”
〖2016/4/28 8:21:0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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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福建法治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听闻泉州是东亚文化之都,湖南小伙子林明觉得特别来劲。瞅着一个小假期,便来泉州旅游。一路看过开元寺、清净寺、清源山……风光美不胜收。
但作为吃货,林明此行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吃最正宗的洪濑鸡爪。在来之前,他就已经通过网络得知A公司的鸡爪最好。该公司始创于1982年,在泉州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看着A公司的各种广告语,林明口水都要流下来了。趁着空闲,林明便想上街买鸡爪,刚走出旅社就发现一家“洪濑鸡爪”店。“今晚买两斤好好啃。”林明带着两听啤酒和两斤鸡爪就回旅社吃起来,边吃边用手机和朋友分享。
无意间,林明看到之前浏览的网页,发现手中的鸡爪和A公司的似乎不一样。同样是洪濑鸡爪,商标怎么不一样?
难道买到冒牌货了?林明原本兴奋的情绪瞬间跌落谷底。
法院审理 商标不能“搭便车”
林明的遭遇并非个例,尤其是不明究竟的外地人。
由于A公司做的鸡爪普遍被认为是最正宗的,同时该公司也在电视、报刊、报纸等媒体上做了大量广告宣传,所以很多人爱买A公司的鸡爪,其商标也逐渐深入人心。
不可否认,其他公司也有做得好吃的。但是,对于“洪濑鸡爪”这个金字招牌而言,不管企业大小,谁都想分一杯羹。手艺无法复制,有些企业就将歪脑筋动在“山寨”商标上。
去年2月9日,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经审查得知,2010年6月4日,被告李某申请注册涉案图形商标,B公司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涉案标识。
法院认为,B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由于A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进而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法官评析:
A公司与B公司同在南安市洪濑镇,均为生产经营卤制品的企业,产品所承载及体现的深厚地域特征和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应当得到鼓励和发扬光大。但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这也就提醒了我们判断商标侵权不仅需考虑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以及是否近似,还应考虑被告是否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记者 瞿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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