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川崎诉争“元貞”商标
〖2016/5/11 10:37:0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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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提及“川崎”二字,对于钟爱火锅的食客来说可能并不陌生,当年一句广告语“吃火锅没‘川崎’怎么行?”响彻大江南北,使得“川崎”品牌家喻户晓。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上海竟然有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川崎公司)与上海新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川崎公司)两家名称中均含有“川崎”二字的食品企业,而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颇有渊源。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现已变更)与陈某本是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因注册在糖等商品上的数件“元貞”商标数次对簿公堂。
商标转让引纠纷
据了解,在川崎公司对新川崎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同时,针对“元貞”系列商标权属纠纷而与新川崎公司对簿公堂。就目前已有判决显示,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法院一审判决新川崎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川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而“元貞”系列商标转让申请行为曾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无效,随后该案进入二审诉讼程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具有共同诉讼标的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为由,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据了解,川崎公司前身系上海川崎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营“川崎”火锅调料及“元貞”糖(无蔗糖产品)。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张某于1993年成立了上海天天商务实业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天天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天商务公司),其中股东包括张某及陈某。新川崎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营调味品及预包装食品,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包括陈某及张某。
川崎公司及天天商务公司在食用葡萄糖及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元貞”商标,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上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陈某、张某以及嘉兴时代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兴时代)签订《增资协议书》,协议规定天天商务公司及川崎食品公司将“川崎”商标权转让至新川崎公司名下。同年,数件“川崎”商标转让至新川崎公司名下。
2012年9月,张某与陈某因公司经营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同年10月陈某不再担任天天商务公司及川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务。
此时,陈某指示滕某(时任川崎公司及天天商务公司办公室主任、法务及新川崎公司董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将天天商务公司及川崎公司拥有的数件“元貞”商标转让至新川崎公司名下,同时在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天天商务公司、川崎公司及新川崎公司的公章。2012年10月及11月,滕某先后从天天商务公司与川崎公司离职。
权属争议待厘清
2012年12月,天天商务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函,主张“元貞”系列商标之间的转让系未经其同意,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私盖公章而进行的非法转让。据此,其请求商标局立即停止对上述商标转让的核准程序,同时正式申请撤回上述商标的转让。
同时,天天商务公司及川崎公司(下称两原告)将新川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关于申请转让“元貞”系列商标的行为无效。
两原告诉称,其是“元貞”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2012年10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陈某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同时兼任两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串通两原告的原办公室主任兼法务滕某(当时为被告的董事),擅自使用两原告的企业公章向商标局申请将“元貞”系列商标转让至被告名下。涉案“元貞”系列商标系两原告的重大无形资产,被告与两原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亦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两原告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川崎公司辩称,涉案《增资协议书》约定嘉兴时代分两期向被告增资6000万元,张某、陈某将其控制的部分调味品、调料资产转让给被告,转让后不得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协议签订后,嘉兴时代支付了首期增资款3000万元,两原告、被告于2012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了包括“元貞”系列商标转让的申请。后因张某、陈某之间产生矛盾,张某后悔对“元貞”系列商标申请进行转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增资协议书》相关内容并未涵盖“元貞”商标的转让事宜,双方亦未签订其他转让协议。陈某利用同时担任两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在其与张某就企业经营已产生重大矛盾的情形下,擅自指使其下属向商标局擅自申请办理了“元貞”系列商标的权利转移手续,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及其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元貞”系列商标申请转让的行为无效。
新川崎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增资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涵盖了“元貞”系列商标转让事宜而言,张某、陈某、嘉兴时代、新川崎公司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而关于两原告诉新川崎公司使用“川崎元貞糖”商标侵犯了其“元貞”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主张,判决新川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以该案的审理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之后,商标局就该“元貞”系列商标转让/移转申请因被法院查封而不予核准,并出具了《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关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保持关注。(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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