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045 发票的规范使用也是决定注册商标生死的大事

〖2016/11/28 8:45:0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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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在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说,不是所有确定要驳回的商标不能够申请注册!因为有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以下称撤三)这个神器。
 
    该文直接说,大不了多花些时间,多花些钱,把注册的障碍清除了便是。所以提出多人次对在先的商标提撤销申请,张三提一个,李四提一个,王五提一个,万一漏一个没有答辩呢,商标就被撤销了。在先的商标被撤销了,在后的商标当然就可以获准初步审定了。
 
    因为撤销申请是依法提出来的,所以我对怎么提撤销也就不评论什么了。反正大家都知道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
 
    而且我还知道,相当一部分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确实是因为没有答辩,没有提供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的。
 
    如果因为确实没使用而没有提交使用证据,倒也符合这一条法律的本义,就是让不使用的商标资源释放出来给真正需要使用的人使用。
 
    可是,有一种情况也是不排除的,而且发生的也不在少数,就是商标在实际使用着,可使用人因为没有收到答辩通知而没有提交使用证据。
 
    没有提交使用证据的案件没有什么可讨论的,唯一重点就是切记要及时答辩。关于这一点,我之前的文章张月梅的商标文007 通讯地址的变更是决定注册商标生死的大事,曾经提醒过,这里就不重复了。

    但对于一家企业,正在使用的商标因没有使用被撤销了,估计这是最恐怖的事情之一了,感到“荒唐又憋屈”。某人在我的公众号《张月梅的商标文》后台这么留言。
 
    这世界确实每天都发生着各种荒唐又憋屈的事,但“撤三”依法而发生,真不是荒唐,憋屈倒可能是真的。

    特别是那些提交了使用证据的商标,因为证据的证明力不够,也有一些被撤销了。这些商标所有人常常就感到格外地憋屈。但裁定或者判决书中又明明白白地写着使用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了商标的事实。

    我一直不想谈论撤销三年不使用条款的内容,就是因为商标使用者和案件审理者有时很难对证据的认定达成一致。

     产生分歧和审理难点的关键在于:很多证据,如合同、发票等等,常常没有规范使用,不是没标注时间,就是没写上商品,甚至根本不显示商标。
 
    而每件案件又因证据的不同,个案性很强,几乎没有两件完全相同的案件。不管出台多少审理的标准,具体到每个案件中,依然要对每一份证据及全部证据的证明力独立做出判断。

    我也知道在实践中很多人确实不会在发票上写上商标,尤其是图形商标,但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开发票不写商标的事实,就认定某张发票确实是某商标的交易凭证。
 
    就好比朋友间借钱经常不打借条,因此就必须相信我说的“你借了我钱”的话。想要证明你借了我钱,我还得拿出借条。所以朋友间借钱打借条,可能会伤感情,但保证不会伤钱。
 
    同理,使用发票也一样。在每一张发票上规范地写上商标,可能不习惯,可能费时间,可能很麻烦,但在关键时刻可以保住商标。
 
    不仅是发票,还包括各种合同、标签、出库单、包装等等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发生的票据、材料,都要尽可能规范地标注商标、商品、时间,使用人。唯此,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商标权利人在该时间段内在该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
 
    永远牢记商标在客观上使用是一回事,在案件中证明使用的事实是另一回事。尽管在实践中,审理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案件,我总是格外审慎,只要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让我内心确信其真实使用了商标,就尽最大可能把维持商标注册。
 
    这也需要内心的挣扎,因为在证据不够完美时,这样审理确实担着很多风险(什么风险就不说明了)。所以我真心希望每个案件的证据都完美到无可挑剔。
 
    最后把最高人民法院某判决中的这段说理抄录一下:商标法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权人,而是为了促使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商标资源浪费。
 
    所以,如果张三、李四、王五轮番上阵对某一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而他们这么做的唯一目的就是,万一该商标所有人没答辩而使该商标被撤销,那么这种申请本身也不值得尊重。
 
    所以,在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也没有必要因为在先的引证商标被某三某四提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而暂缓审理,直接根据审理案件时引证商标的状态审理就可以了。而即使商标被提出“撤三”,只要案件还没有审理,该商标就是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

    所以,在商标法中,“撤三”确实是“神器”,善意使用就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倚天剑,恶意利用就是破坏商标使用制度的冷血刀。

    倚天剑可能不常使用,但冷血刀必须天天提防。所以,练好内功绝对是最重要的,而对于商标使用,这内功真经的秘诀就是规范使用发票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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