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有效遏制商标侵权
〖2016/12/27 17:12:3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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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从5万元到300万元再到1000万元,在近期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在“庆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北京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针对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由一审的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美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虽然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赔数额相差悬殊,但均系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有关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而作出的相关判决。那么,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个案作出的判赔数额又反映出了哪些问题?
 
计算方法各有不同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针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给出了5种计算方法:“权利人损失计算法”“侵权所得计算法”“许可费倍数计算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法”及“法定赔偿计算法”。
 
“权利人损失计算法”,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据业内专家介绍,虽然该种计算方法位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首位,看起来商标权利人举证难度较低,索赔数额具有较为充分事实基础,胜诉几率也比较大。但是,由于市场实际需求并非静止不变,有时会出现权利人的商品销售量在涉案商标侵权事实发生后并未下降甚至出现短期上升的情形。如果涉案商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在此情况下应如何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单位利润则相对下降,而这与侵权人没有关系。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按这种计算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所得计算法”,即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在无法确定权利人损失时,人民法院以侵权人所获利益作为参照计算侵权赔偿数额。但该计算方法面临两大难题:其一是举证难,侵权证据一般掌握在侵权人手中,要打破信息不对称自然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其二是利润核算难,“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如何进行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用的处理办法是将“侵权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所有利润。
 
“许可费倍数计算法”,即赔偿数额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来计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表示,使用该计算方法不但能反映出权利人的意志和商标实际市场价值,还具有一定的裁量弹性。然而,该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难题,如有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过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自然无法提供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有的权利人虽然签署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还有的权利人虽然可以拿出相关证明,但实际情况和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无法作为参考。因此,如果主张适用该计算方法,原告不仅需要签订真实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且必须真实履行。此外,上述许可使用还需要与涉案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或可参照性。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原告的主张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惩罚性赔偿计算法”,即对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以上述3种计算方法之一确定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商法领域的重大突破。而如何适用这一新的制度,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
 
“法定赔偿计算法”,即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计算。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2008年6月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097件商标侵权案件为统计对象,推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其中显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损失”“获利”和“法定赔偿”这3种计算标准的采用情况分别为15件、11件和1071件,分别占比1.37%、1%和97.63%,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是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最主要方式,但是采用此法获得的赔偿数额过低广受诟病。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将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5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
 
灵活适用打击侵权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贵增表示,从我国人民法院近期针对相关案件作出的判赔数额来看,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数额中,都加大了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力度。这种变化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反映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策,鼓励的是创业和创新,而不能容忍山寨或者假冒。
 
同时,人民法院在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开始更多地去考量法律规定的适用及事实依据,要求原告与被告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举证义务,尤其是被告应该配合人民法院尽到举证责任,否则将有可能承担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
 
刘贵增同时认为,人民法院的判赔数额应当按照原告和被告的举证情况、侵权事实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不应该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作出过大或者过小的判赔数额。因为司法裁判的目的是让侵权人承受应当承受的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同时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纵观上述备受关注的案件,不难发现均系我国人民法院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而作出的判决。而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分析,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平均判赔额达到45万元,大幅提升了司法保护水平,有效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和保护作用。如在“紫玉山庄”商标侵权案及“蒙克雷尔”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均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300万元的法定上限来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大幅度提升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及诉讼合理支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努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的问题;同时,坚持以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在立法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充分考虑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加大侵权成本,使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此外,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记者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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