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灵欲驱散商标抢注“雾霾”

〖2016/12/29 8:42:5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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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雾霾笼罩阴影之下,选购一台品质优良的空气净化器就成为人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作为全球知名的净化器产品提供商之一,瑞士艾可灵环境保护发展和经销企业(下称艾可灵公司)刚刚在我国经历了一起关于其名下知名品牌“IQAir”的诉讼,并取得了初步胜利。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及“IQ Air”商标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IQ Air”商标作出的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此前,艾可灵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由爱客华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客华诚公司)注册在国际分类第11类上的“IQ Air”商标无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该商标予以注册。
 
  知名品牌来华维权
 
  在空气净化器领域,艾可灵公司生产的“IQAir”品牌产品一直是高端产品的代名词。
 
  据了解,“IQAir”品牌创设于1963年。起初,曼弗雷德(Manfred)和克劳斯(Klaus)兄弟为德国的家庭用户设计了一套简便的空气过滤系统,该产品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炉灶后面墙壁上黑灰的积聚,这也是全球首台作为家居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后来,该产品被命名为“IQAir”。
 
  1981年,曼弗雷德去世后,克劳斯将公司搬迁至瑞士,“IQAir”的影响力也开始从瑞士向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扩展。1998年,“IQAir”在瑞士工厂完成了首批新型空气净化器的生产,在欧洲市场引起巨大反响。
 
  2001年,“IQAir”向亚洲市场扩张,并进入我国。2003年2月,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ARS)横行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医院管理局(HKHA) 启动了一套严苛的测试方法,评估室内空气净化系统对非典病毒的适用性。在安装了多个空气净化系统以及经过数周的测试后,香港医院管理局最终选择了“IQAir”作为保护疑似SARS患者病房的最佳空气解决方案。
 
  2005年12月,“IQAir”推出全方位室内空气净化器产品,该产品成为世界首台获得完全净化评估最高级别MERV 16级评级的全方位室内过滤系统。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IQAir”品牌产品成为全球净化器领域知名品牌。如今,“IQAir”已经在我国成立全资子公司,专业生产该品牌的空气净化器等产品。
 
  然而,由于“IQAir”品牌的产品早期专注于医院和高尖端实验室的无尘处理,虽然其于2001年前后即已进入我国,但是却一直没有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直到2013年,艾可灵公司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爱客华诚公司注册的第4887041号“IQ Air”商标无效。
 
  历经曲折初战告捷
 
  爱客华诚公司的第4887041号“IQ Air”商标注册于2005年9月,2008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产品上。
 
  据了解,爱客华诚公司原名北京卓方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还曾代理销售过“IQAir”品牌净化器。
 
  艾可灵公司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认为,爱客华诚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是对艾可灵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IQAir”的复制和模仿,容易造成混淆;爱客华诚公司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爱客华诚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复制模仿其他知名空气净化器品牌的商标,具有恶意。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艾可灵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爱客华诚公司申请注册“IQ Air”商标前,其已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难以认定爱客华诚公司的注册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抢注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爱客华诚公司第4887041号“IQ Air”商标注册。
 
  艾可灵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5年5月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定。
 
  爱客华诚公司员工杨健在庭审中表示,“IQ Air”商标是爱客华诚公司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爱客华诚公司建立了特定联系。杨健还表示,爱客华诚公司的注册行为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艾可灵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用以证明“IQAir”品牌的净化器产品早已进入我国,并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案中,爱客华诚公司注册商标的部分商品类别与艾可灵公司在先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此外,两件商标均由“IQAir”文字构成,仅存在字体、排布等方面的细微差异,构成相同标识。
 
  法院认为,在我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艾可灵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爱客华诚公司申请注册“IQ Air”商标之前,艾可灵公司使用在空气净化器上的“IQAir”商标已经在我国境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此外,法院还认为,爱客华诚公司在注册涉案商标前,对艾可灵公司的在先使用商标是知晓的。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爱客华诚公司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在先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恶意明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认定爱客华诚公司在空气调节设备等类别上申请注册“IQ Air”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抢注行为得不偿失
 
  近年来,商标抢注行为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为此,我国相关部门采取了应对措施,现行商标法已经针对抢注行为设定了专门条款。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抢注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认定身为润滑油公司的嘉禾兴润滑油有限公司大量注册知名汽车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胡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艾可灵公司的“IQAir”品牌在净化器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爱客华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净化器等产品生产商,明显应当知晓这一事实,但仍然去申请注册“IQ Air”商标,属于典型的抢注行为。
 
  胡刚表示,这起案件中,艾可灵公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爱客华诚公司的“IQ Air”商标注册还差几天就满5年,最终赢得了诉讼的胜诉,是非常难得且少见的案例。
 
  胡刚表示,这起案件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有明显的警示意义,即使当时抢注成功,或者是使用了相当长时间,但都会存在严重隐患,或许会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窘境。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主体的企业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属于自己独创的商标,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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