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商标侵权案有望庭外和解

〖2005-2-22 11:3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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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中粮集团在一年前终结内耗,将“华夏长城”、“烟台长城”和“沙城长城”三个长城葡萄酒品牌进行整合,以“长城”整体形象杀向葡萄酒市场之后,终于下重手拿对手祭刀。此次诉讼,中粮集团索赔金额高达亿元人民币,几乎是两被告一年的销售额。

  然而始料不及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代理人法庭上抛出了一颗“重磅炸弹”:他们已于2月1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已经连续3年没有使用,应该予以注销,且商标局已经受理了他们的申请。

  中粮集团的破绽

  两被告代理人称,中粮集团曾经注册了两个长城商标。1974年由中粮集团下属企业注册的“长城牌商标,包括葡萄酒产品,但是这个商标中粮集团在近三年的葡萄酒生产和销售中没有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连续3年不曾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注销,所以他们向商标局提出注销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2000年中粮集团又取得了另一个长城商标,但是这个商标并不包括葡萄酒产品,所以与嘉裕长城的葡萄酒商标并不矛盾。

  中粮集团于1952年在北京成立,是一家集贸易、实业、金融、信息、服务和科研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产业经营横跨农产品、食品、酒店、地产等众多领域。自1994年至今,中粮集团一直位居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强之列。

  中粮集团举证,被告销售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中粮集团认为两被告使用的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了严重混淆,破坏了消费者对于“长城牌葡萄酒与原告的必然联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等。

  两被告辩称,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他们的申请。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就在3个月公告期的最后一天,中粮集团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后国家商标局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再审。目前国家商标局还没有对是否准予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给出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会准予注册还是个悬案。而按照我国的《商标法》,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所以几年来两被告一直在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

  被告认为,对于被告申请商标的使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在《关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示:“‘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系未注册商标,开心公司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中粮集团的图形商标取得时间在2003年,而嘉裕长城商品包装图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他们享有在先权利。另外,他们认为中粮公司也存在对其注册商标不规范和长期不使用的问题。

  但中粮集团在起诉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在长达十几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粮集团发现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被告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被告在生产销售中搭了名牌的顺风车。

  双方当庭同意调解

  该知识产权纠纷涉案金额高达亿元,成为北京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最大一起商标侵权案。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调解,控辩双方均表示同意,且被告还说自己早有一整套调解方案,但因迟迟联系不上原告负责人而没有进行。

  从目前情况看来,双方庭外和解的可能性极大。据了解,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且一直和中粮集团保持过十多年的业务往来。中粮集团与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就建立起了经销关系,经销长城葡萄酒,这种经销关系保持到2003年4月,“嘉裕长城与“长城两家葡萄酒企业一直还有业务渊源。

  另外,葡萄酒行业人士分析,由于未来一两年内葡萄酒行业的关税保护将会持续下降,葡萄酒产业重新洗牌迫在眉睫,2002年中国进口葡萄酒关税为65%,2004年已经下降为14%,2005年很可能会低于10%。随着关税的降低,葡萄酒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白热化,此案也不排除有关当事人借机炒作的嫌疑,因为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是不难吸引众多眼球的。

  记者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底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被大幅降低。《解释》大幅度降低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界定了《刑法》有关商标犯罪的10个术语和《解释》中的2个术语,调整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调整了商标专用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范围,调整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职权。共17条《解释》中7条直接涉及商标,2条间接涉及商标。专家指出,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于增强《刑法》对商标侵权人的威慑力,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和行政保护,都具有深刻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鸡年首宗亿元标的商标侵权案会迈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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