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米卢”的协议无效

〖2005-2-26 15:1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苏州日报消息:


  2002年4月,苏州的民营企业与米卢签约,买断“米卢”品牌,在国内引起了巨大轰动。去年年底,因品牌开发计划失败而引出的官司宣判了――― 

  民营企业买断“米卢”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名牌效应”逐渐被广大民营企业家所认同。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常熟,由村干部“下海”成为企业主的蔡运也持有这种思路。 

  蔡运是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和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他以狩猎者般的勇敢和耐心与当时的国家足球队主帅米卢蒂诺维奇取得了联系,费尽周折,买断了“米卢”品牌。 

  2002年4月,蔡运与米卢签订协议。合同中规定,由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中英文称谓的签字式样“米卢”和“MILU”作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服装类(包括鞋帽类)产品的注册商标,并同意该公司使用其肖像、照片以及用其形象制作的广告宣传片等用于在各类媒体上的宣传、促销活动,另外,米卢还作为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由该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发布。 

  民营企业买断“米卢”品牌的消息在各大媒体发布后,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米卢”成了“鸡肋” 

  为开发、打造“米卢”品牌,蔡运煞费苦心。他找到了华东地区广告业的名人―――常熟籍广告商吴伊文担任首席全权制作人。 

  2003年6月18日,他与广告商吴伊文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吴伊文全面负责商标特许经营招商事务,如招商失败,则无条件的退还招商费用及广告费用人民币58万元。 

  协议签订后,蔡运按约履行,投入招商及广告费用。吴伊文随即在《服饰导报》等杂志上发布招商广告,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招商效果。2003年8月18日,双方协商终止了协议履行,并由吴退还蔡人民币52万元。 

  2004年9月,双方对余款6万元产生纠纷,蔡运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返还预付的广告费6万元。 

  收到起诉书后,吴伊文在答辩状中称,双方合作开发“米卢”品牌是事实,但2003年8月18日双方经协商清帐,已还原告52万元,另6万元作为招商费用,已开还原告收据,现在不存在再还原告6万元的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米卢”协议无效 

  2004年12月,在常熟法院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表明:“米卢”注册商标权人为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蔡运非使用权人。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变更了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万元。 

  而被告吴伊文坚持认为:除已退还原告的52万元,另6万元作为招商费用,已于2003年8月18日将票据给了原告,且于是年12月,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华实服装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给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原告系其法定代表人)的6万元收据一张。原告则坚决否认这一事实,并认为被告花去招商费用的票据及6万元的收据未收到。 

  法院亦对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的记帐凭证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6万元的收据凭证。审理中,被告也仅提供了刊登招商广告及文章的服饰导报,而未能提供花去招商费用的相关票据证实。 

  去年年底,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米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在签订协议时,被告亦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致使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伊文返还原告蔡运人民币6万元。今年初,原被告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均没有提出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