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星冰乐”不卖咖啡

〖2017/7/16 9:38: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小暑过,每日热三分。”小暑过后,夏季的热浪逐渐升高,美国星巴克公司应季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两款新品——抹茶“星冰乐”和红茶“星冰乐”,深得消费者喜爱。然而,在围绕“星巴克”商标展开的一场历时7年的权属纷争中,星巴克公司日前却以失利而告终。
 
  据悉,星巴克公司在华展开的这场商标纠纷源于第6418150号“星冰乐”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在针对系争商标提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请求相继遭遇驳回后,星巴克公司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7月6日发布的第1558期《商标注册公告》显示,第6418150号“星冰乐”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予以公告。
 
  提出异议申请未果
 
  记者了解到,自1999年在北京开设中国的第一家门店至今,星巴克公司目前在中国120多个城市开设了超过2600家门店。“星冰乐(frappuccino)”是星巴克公司推出的招牌混合饮料产品,又称为“法布奇诺”。
 
  此番招致星巴克公司异议的系争商标,由上海名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名邦公司)于2007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针、护理器械、牙科设备、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第10类商品上。经审查,商标局于2009年11月对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据悉,名邦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11月,是一家集避孕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新型现代化专业公司,其生产的自主品牌“名流(personage)”避孕套远销欧盟、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2009年,名邦公司被列入“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集中采购定点生产企业”。
 
  2010年3月,星巴克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星巴克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于2012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张其核准注册在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的多件“星冰乐”与“星冰樂”商标使用多年,已构成驰名商标,系争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同时,系争商标与其“星冰乐”商标高度近似,其注册会扰乱正常社会交易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
 
  2013年12月,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系争商标并无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由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星巴克公司引证的“星冰乐”与“星冰樂”商标据以知名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在性质上差距甚远,系争商标的使用不会损害星巴克公司的权利。据此,商评委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星巴克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遭驳
 
  对于星巴克公司提出的驰名商标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巴克公司出具的证据表明其“星冰乐”与“星冰樂”商标所知名的领域为饮品领域,该领域与系争指定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所属行业存在较大差别,销售场所及销售渠道差异较大,系争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星巴克公司的利益;即使引证商标“星冰乐”与“星冰樂”构成驰名商标,亦不能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由于驰名商标认定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对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无需作出判断。
 
  同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之情形。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星巴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巴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系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一审法院未采用“反淡化”的法律适用标准,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巴克公司据以主张引证商标驰名的商品为咖啡等饮料,该商品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等所属行业领域及销售场所及销售渠道差异较大,即使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系争商标的注册也不会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星巴克公司的利益;由于驰名商标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其他要件不成立的情况下,商评委和一审法院未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同时,“淡化”是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利益的一种具体情形,一审法院已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星巴克公司的利益,可见一审法院已就此进行了评述,其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认为系争商标为“星冰乐”,该标志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星巴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王国浩)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