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得利钟表“民告官”败诉

〖2005-2-27 16:2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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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8日刊登《“两亨相争”福州工商局成被告》,报道了福州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以未撤销“亨得利珠宝”对“亨得利”字号的使用权为由,将福州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一事。25日记者获悉,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已于本月23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福州市工商局的《争议裁决书》符合法定程序,即“福州亨得利珠宝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合法。

    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作为原告的“亨得利钟表”和作为第三人的“亨得利珠宝”在企业名称使用上产生了分歧。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福州亨得利珠宝有限公司与福州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但是福州亨得利珠宝有限公司选择其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珠宝”来表述其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福州亨得利珠宝有限公司”与“福州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分别为“珠宝”和“钟表眼镜”,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同类行业。原告提出的“亨得利”虽然未经注册,但是“亨得利”是驰名商标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特殊保护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福州工商局在2004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福州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亨得利珠宝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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