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广场今日起诉商评委

〖2005-2-28 18:2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北京晚报消息:
 

  (记者杨昌平)位于东长安街1号的东方广场在写字楼和商贸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据此在申请注册“东方经贸城”时,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驳回。今天上午,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和商评委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能不能注册这个商标,展开激烈的辩论。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东方经贸城”商标,申请的类别是不动产出租。商评委认为,“经贸城”是商贸领域的常用词汇,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东方”作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与三家公司在不动产出租、产业代管、担保等方面分别已注册的“东方”商标构成类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能注册。 

  东方广场和东方新天地的市场推广和知名度显然使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东方”二字不会和其他公司相混淆。该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东方广场和东方新天地的项目介绍,以此证明东方经贸城是东方广场的组成部分,东方广场在地面以上的部分是东方经贸城,主要由8幢写字楼组成,而地面以下则是东方新天地。此外,该公司还认为,“东方经贸城”应作为一个整体和其他商标对比,而不能拆分为“东方”和“经贸城”。 

  在此前卢森堡一公司因申请注册“HAVANACLUB”(注:HAVANA为古马首都哈瓦那的英文名)被拒而状告商评委一案中,争议的焦点也是应该把“HAVANACLUB”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还是分为“HAVANA”与“CLUB”。区别一个商标是看全部,还是以主要识别部分为主,法院的判决将给商家和商评委的此类争议画上句号。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