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商标纷争未了 山东标的额最大商标侵权案再审

〖2005-3-1 13: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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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28日讯 山东祥酒厂以对本厂“红太阳”系列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6.98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8日上午,这起我省目前标的额最大的商标侵权案在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山东祥酒厂于1993年开发“红太阳”系列白酒,并先后申请注册了“东方红太阳”、“红太阳”、“韶山红太阳”、“金山红太阳”等十几枚“红太阳”系列商标。2001年4月5日、2002年1月16日,湖南浏阳河实业公司两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浏阳河红太阳”商标,遭到山东祥酒厂的异议,没有注册成功。2002年9月27日,山东祥酒厂与浏阳河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同意浏阳河公司在其指定的五粮液公司生产的、由浏阳河公司独家经销的白酒上使用“红太阳”注册商标。

  合同生效后,浏阳河公司将原告商标搁置不用,开发了“浏阳河红太阳”系列酒,标注的是自己的“浏阳河”商标,并授权五粮液公司生产,自己独家经销,2002年10月起陆续上市。

  山东祥酒厂发现浏阳河公司未按许可合同约定使用其“红太阳”注册商标后,曾多次函告对方要求必须改正以上行为,但浏阳河公司未改变其作法。2004年11月,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浏阳河公司和五粮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红太阳”字样的白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6.98万元。

  接到判决后,浏阳河公司和五粮液公司不服,认为把“红太阳”商标作为装潢使用已经过山东祥酒厂许可,并不违法,其行为并未侵犯对方的商标权,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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