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线路之争演变为商标之争
〖2005-3-1 20: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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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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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消息:
最近,一起旅行社之间的线路之争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昆明大江旅游漂流有限公司状告昆明风情国际旅行社剽窃了该公司开发的“南盘江”漂流线路——“他们不费吹灰之力就把我们苦心踏勘、精心包装、巨资投入的线路给抢了!”大江公司老总宋一平说。
但两审结局却颇令人意外:“大江”一再败诉,线路之争最终演变成了商标之争。但此案再次引起业界深思——“克隆”难道是旅游线路无法摆脱的宿命?
苦心开辟“南盘江”
2003年8月,昆明大江旅游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南盘江”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等等8项,“漂流”也在经营范围之内。
有专家考证,云南的河流优势足以使之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最适宜开展特色漂流的地方,逶迤穿过昆明、玉溪、红河三地四县的南盘江早就是大江公司觊觎的目标。为此,“大江”前前后后投入数十万元资金和数月时间,终于开发出南盘江上段的漂流路线。“考察线路、培训舵手、项目实验……为精确做好每一个细节,我甚至盖了一座小楼守在那里。”宋一平说。
南盘江因此成为一条“漂流之河”,经过云南省旅游局、体育局、航运局审批之后,“大江”也正式成为提供南盘江漂流服务的旅游公司。抢注了“南盘江”商标一度使“大江”认为自己已高枕无忧,是南盘江漂流旅游项目唯一合法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半路杀出程咬金
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初,昆明风情国旅不声不响挖走了“大江”旗下的4名舵手,并很快在杂志、报纸上登载了“野蛮之南盘江漂流二日游”的广告,开始染指线路完全相同的南盘江漂流项目。
“大江”坐不住了,立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风情国旅侵犯了南盘江注册商标专用权,风情国旅必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大江30万元。
对此,风情国旅总经理池烈说,“‘大江’拥有南盘江商标的确没错,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一般服务项目,不包括旅游线路的提供;我们是具有最高资质的旅行社,宣传自己的线路当然合理合法。”
中院的判决给了宋一平当头一棒:风情国旅使用了大江的注册商标,但并没有形成侵权。“南盘江”的使用只是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的特点和情况进行说明,“南盘江”是旅游服务项目的目的地,无法替换和更改,且在使用时都有风情国旅的标识,不会诱导公众把这些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与大江公司等同起来。
宋一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仍铩羽而归。
线路照搬何时休
高院的判决简洁明了,但也颇令人思量:南盘江是一条河流,地理名称不能被某一生产经营者独占或垄断;商标权人在选择地理名称作商标时,不能限制他人为了指示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地理名称。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严格说来,从事漂流活动是否需要行政审批不属于审理范围;而且,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从事漂流旅游活动必须进行审批的明确规定。
池烈说,你如果注册了“石林”这个商标,难道我就无法组织石林一日游了?!
输了官司的宋一平满腹冤屈,“我们输掉的是商标官司,可是我们苦心踏勘、包装出来的线路被侵害却是事实。我们真是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因为线路开发不受法律保护。”
这起官司令人深思,它再次暴露了长期困扰旅游业界的一个棘手问题——线路开发没有专利。当一个旅行社、旅游企业苦心做出一条线路后,它便随时面临被“克隆”的危险,旅行社或旅游企业之前所做的调查组织、宣传促销等努力随时都可能付之东流。“大江”的遭遇更具典型性:特色旅游线路的开发本来有望获得更多权利,但仍然没有躲过克隆之劫。
“大江”的遭遇得到业界一致同情。昆明大家旅行社经理袁庆文认为,如今敢于大投入包装一条线路的旅游企业越来越少见了,现实是,宁可让当地政府做包装,旅行社只做推介,这是成本与风险双重夹击下的必然。旅游线路在我国没有享受类似在法国、意大利等发达旅游国家的线路保护制度,因此,无法独享的资源逼迫旅行社只能做小市场,否则很可能成为有苦难言、血本无归的受害者。
池烈坦承,“这已经是业界公开的游戏规则,你得提防别人克隆你,你也不得不克隆别人。”
克隆短时难杜绝
昆明康辉旅行社副总经理朱伯威介绍,一家旅行社在包装推出新线路前需要反复斟酌、一再权衡,从踏勘、包装到出效益,必须经过巨额投入与反复实验。而“克隆”的一大特点是,当一条新线路被证明能产生效益,旅游企业才闻风而来。
“‘大江’很值得同情!特色旅游更要考虑游客的安全,旅行社有时甚至要冒生命危险,克隆者却轻而易举规避了所有风险去踏勘、尽情获益,这合理吗?”朱伯威认为,必须出台相关法规,在投入了智力、财力的线路开发与传统的无须开发的旅游资源之间划一条线,对开发者进行保护,以立法解决克隆。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尽快实现旅行社的开发、批发和零售的垂直分工体系,纵向的分工可以消除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撞车”,各司其职、规避克隆。批发商专营线路开发包装,零售商专营线路销售推广。目前我国旅行社之间的“平行站位”势必会引起急功近利的线路克隆和无序竞争。
但纵向分工却不能消除旅行社之间的横向竞争,而后者却往往是导致“克隆”的重要原因。云南师范大学旅游系副主任符继红认为,如果旅行社规模较大,占有较高市场份额,旅行社就可以从自己的开发中受益,因此,克隆可以用一定的垄断方式解决。“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旅行社在现行法律、经济条件下很难形成垄断;而旅游线路本身又是比较容易组装的区域产品。比如,一家旅行社推出昆明至泰国的旅游线路,并申请了专利,但另一家旅行社在此基础上只增加或者减少一个点,你说它算不算侵权?专营之后,一旦有特殊原因没有销售该线路,也会损害旅游目的地的利益。”符继红说。
符继红认为,防止克隆的关键不在于保护线路,而在于创立品牌。旅游企业必须拿出自己的“品牌”,它必须是旅游企业独一无二的服务质量、线路特色,以此形成唯一竞争力,而不是靠资源的垄断赢得消费者。“从这一点上看,昆明大江的漂流项目正是由于没有形成品牌才遭到了克隆,否则即便被克隆也无须担心;而现行的旅游法规条例对一个企业的品牌保护仍是空白。”
池烈认为,线路无法垄断经营,但是对终端产品的垄断可以形成,比如对某线路进行开发之后,可以对某个景点拥有唯一的经营权。袁庆文建议,当前的权宜之计是,当地政府积极开发包装线路,由企业推介,企业就可以将开发风险降至最低。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建立旅行社垂直分工体系,壮大旅行社规模,同时要加强旅行社之间的联合,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牵头,旅行社共同出资开发线路,就可以化解资金压力。而且,一定要给予企业扶持与鼓励,如给予企业“总经销”之类的名分,有利于舆论与广告支持,就能鼓励包装、打击克隆。(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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