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引发250万索赔

〖2005-3-3 16:4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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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在二中院,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为捍卫自己的“作坊”商标不受侵犯,将北京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作坊”商标与“老作坊”是否构成近似侵权。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公司提出了25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 

  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称,2004年11月,他们发现北京市朝阳糖业烟酒公司销售冠名为四川老作坊酒厂而实际由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作坊”玉窖白酒。他们认为,四川老作坊酒厂与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上使用“老作坊”三个字,与“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糖业烟酒公司在明知“老作坊”玉窑白酒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下,予以销售,亦构成侵犯行为。 

  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与大邑县大庄园实业公司一致答辩表示,销售生产的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问题。 

  四川老作坊酒厂答辩表示,他们在商品上使用“老作坊”三字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他们使用“作坊”二字由来已久,对于“作坊”或“老作坊”文字组合享有在先权利。 

  截至发稿,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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