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材后代诉“吴良材”公司案败诉

〖2002-12-31 16:4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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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吴良材的后人不再享有“吴良材”这个以经营眼镜著称的“中华老字号”的使用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吴良材第五、第六代后人使用“吴良材”商标使用权的请求。
  
  吴良材有限公司创始于清朝康熙年间,1926年传至吴良材第五代后人吴国城经营,取名吴良材眼镜公司。1956年,吴国城主动申请将吴良材眼镜公司公私合营,并按照国家政策领取了定息。20世纪90年代,公司改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将“吴良材”注册为商品和服务商标,此商标在1993年被中国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
  
  2001年3月,吴国城子女吴自生等人在上海静安寺地区开设“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侵犯其“吴良材”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查实后对吴自生所开公司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使用“吴良材”的名称。由此,吴国城、吴自生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判令三联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妨碍其使用字号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良材”作为字号已经脱离了吴良材个人而成为企业名称、乃至企业整体的一个部分,企业名称权随企业整体的转让而转让。原告不能证明公私合营时,吴国城对包括“吴良材”在内的企业名称作了保留。而原告在公私合营后直到纠纷发生时,既没有使用过“吴良材”字号,也未对被告使用字号表示异议。因此,原告享有“吴良材”字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法院对吴国城等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吴国城、吴自生等人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重新审理,上海市高院认为,原告上诉理由不充分,遂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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