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慧聪网诉阿里巴巴涉嫌域名侵权案

〖2005-3-5 8:0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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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慧聪网以“涉嫌侵犯慧聪网(www.hc360.com)域名权利”为由起诉阿里巴巴,但阿里巴巴方面却称对方是炒作行为。由于本案可能是国际罕见、国内首例“被动使用域名侵权案”,非常值得关注。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近期,慧聪网多次接到客户反映,称在访问“www.hc360.com”域名时很容易由于误操作进入一个“www.hc3600.com”域名,而进入该域名后会被直接连接到阿里巴巴的网站。阿里巴巴方面对慧聪起诉的回应十分明确:“我们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相关起诉;不排除这是一些公司进行的滑稽的炒作行为。” 

    “www.hc3600.com”域名是谁注册的 

    笔者查询了“www.hc3600.com”域名WHOIS记录。该记录显示,该域名注册人为GUI某,注册时间为2005年2月7日,注册期限为一年。该注册人的地址为CN、BJ、JIANKANG ROAD(可理解为“中国北京JIANKANG路”,但不能肯定北京是否真的存在健康路、建康路之类的地方)。该域名的更新时间也同为2005年2月7日。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为MOU某,其所留联系电话为“1391400XXXX”,属于江苏某地的移动全球通卡。此前,笔者在查询该域名记录时,曾看到另一联系电话,是属于江苏另一地的移动全球通卡。请注意,上文提到的“GUI某”、“MOU某”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等组织。从以上记录中,可看出,该域名注册人与北京和江苏有关,暂未发现和阿里巴巴所在地浙江有关联。该域名现处于注册商锁定状态。 

    “www.hc3600.com”域名是否中间有过转让行为 

    经笔者咨询该域名的注册商,该域名若要转让给他人,必须以邮寄方式,向域名注册商提交出让人(即域名注册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章的纸面的《域名所有人变更协议》文件。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单位的,填写完毕后还要在文件中盖双方公章,并附上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让人或受让人是个人的,文件无需盖章,个人签字即可,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经办人签字”处必须为本人签字。注册商收到相关资料并审验无误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过户手续。从以上转让流程和该域名注册记录看,“www.hc3600.com”域名注册人一直为GUI 某,未发生转让行为,也就暂未发现该域名注册人与阿里巴巴有关联。 

    “www.hc3600.com”域名是如何使用的 

    慧聪称有客户反应“www.hc3600.com”域名指向阿里巴巴网站。而新京报记者访问该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为一家专业彩票网站,与慧聪网提供的信息并不相符。慧聪又称已经请公证机关对阿里巴巴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而笔者访问该域名时,却发现显示“本网站正在建设中,请稍后访问”字样。经笔者咨询该域名的注册商,此种域名指向的变化,并不一定记载于“更新”的范畴。而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域名指向直接相关,其主动权在于域名注册人,而被指向的网站的所有人/管理人是无法控制,完全被动的。也许该域名的使用情况,未来还会不断变更,可以指向任意网站,也可以在对应网页上刊登任意内容。但鉴于慧聪已做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该域名的使用情况,将以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从目前资料看,阿里巴巴属于“www.hc3600.com”域名的“被动使用者”。 

    什么是域名权 

    慧聪网以“涉嫌侵犯慧聪网(www. hc360.com)域名权利”为由起诉阿里巴巴的。法律界对域名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解读,大致可分为财产说和权利说。财产说,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在SEX.COM案中,将域名解释为类似于不动产的财产。而权利说在我国被较为广泛接受,虽然具体的内涵尚无公论,但一般倾向将域名权解释为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这可看做我国对“域名权”的间接法律认可。 

    慧聪享有“www.hc360.com”域名权吗 

    “www.hc360.com”域名是2003年8月29日由“Beijing Huicong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Co.,Ltd”(可翻译为“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注册的。在“hc360慧聪网法律声明”中,有“hc360慧聪网(www.hc360.com、www.hc360.com.cn)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运营和控制”字样。另外,根据媒体报道,慧聪网于2004年3月2日(整整一年后,慧聪网起诉阿里巴巴,有趣的巧合)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召开新闻发布会,隆重发表行业门户宣言,宣布要打造中国的行业门户,彰显互联网的商务服务价值。发布会上,慧聪网新的VI系统(www.hc360.com)正式亮相,寓意为关注360行的行业信息。也就是说,“www.hc360.com”域名已经经过了一年多的商务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该网站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中,仅记载了“www.sinobnet.com.cn”、 “www.hcgroup.com.cn”和 “www.sinobnet.com”三域名,而没有“www.hc360.com”域名。此瑕疵应当不影响慧聪对“www.hc360.com”域名的相关权利。另外,慧聪以域名权为由起诉,极可能其尚未获得与“hc360”相关的注册商标权。否则,慧聪完全可以进行商标侵权诉讼了。 

    阿里巴巴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吗 

    从笔者目前掌握资料看,阿里巴巴并非是“www.hc3600.com”域名注册人,仅仅可能曾经是 “www.hc3600.com”域名的“被动使用者”。这是本案与其他域名案件最大的不同点。作为域名专业律师,笔者曾阅读过数千例域名案件(包括域名诉讼、域名“仲裁”案件)资料。其他的域名案件被告人几乎都是域名的注册人,而不是域名的被动使用人。以笔者的知识范畴,本案若成讼,将是国际罕见、国内首例“被动使用域名侵权案”,首先就具有相当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了。从一般的侵权理论看,域名的被动使用人一般并无侵权的故意和行为,也无与域名注册人的合谋,若判定域名的被动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够恰当的。当然,就本案而言,如果慧聪能提交阿里巴巴主动侵权或与注册人有合谋的有利证据的话,判定侵权也是可能的。 

    本案将如何进展 

    慧聪是3月2日,向杭州法院起诉阿里巴巴的。目前暂时还不清楚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也被列为共同被告,还是仅仅起诉阿里巴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笔者由此推断,慧聪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以后几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无论本案未来走向如何,笔者均希望慧聪网与阿里巴巴这两家国内著名的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能够不受案件进程的影响,为广大网民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含有不确定之推测性意见,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意见文书,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且与作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之立场与观点无关)  

                                                                                   (作者:胡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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