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2354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李某假冒的古井贡酒原浆五年80瓶、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596瓶、口子小池窖266瓶,古井八年51瓶,口子窖六年20瓶、口子窖五年16瓶、口子窖20年36瓶及制假设备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2日被阜阳铁路警方抓获,同年1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上列公司相同的酒瓶、包装和商标,用其他品牌的白酒原料灌装其中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 (李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