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某商贸公司与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8/1/26 8:03:0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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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裁判要旨

    判断商品与服务类似,可以从商品功能与服务目的是否有较大关联、商品或服务对象是否有较大重合、销售渠道或服务场所是否有紧密联系等因素进行考量,并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出综合判断。

    案情

    重庆某商贸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简柏斯”商标,并开设了店铺销售服装,在该店铺的门头上使用“简柏斯”商标。同时,该公司在该店铺隔壁店铺开设了干洗店,也使用上述商标。后该公司将干洗店转让给徐某,双方签订《简柏斯干洗店转让协议》,但并未约定商标如何使用。徐某接手后,仍使用“简柏斯”商标经营。后重庆某商贸公司以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使用“简柏斯”标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认定“服装”商品与“干洗”服务是否构成类似。首先,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服装”商品属于第25类,“干洗”服务属于第37类,两者并非同类商品或服务。其次,服装类经营者与干洗类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上有明显区别,服装类经营者通常会选择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商业区,而干洗类经营者通常会选择人员相对稳定、生活小区相对集中的区域。最后,服装类经营者通常都不会为该品牌服装专门设立干洗店,消费者也不具备“品牌服装都会提供品牌服装干洗”的消费意识及消费习惯,普通消费者在“简柏斯”干洗店消费时不会联想到该干洗店与“简柏斯”品牌的服装有特定联系,也不会混淆“简柏斯”干洗店与“简柏斯”品牌的服装系同一来源,被告在其干洗店使用“简柏斯”的标志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在司法解释中原则性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司法实践中对“特定联系”的认定需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如何认定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商品功能或服务目的上是否有较大关联

    当商品功能与服务目的均指向同一个结果或产生同一个效果时,应当认定两者具有较大关联。如“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与“汽车上光蜡、清洗液”商品均属车辆维修、保养范畴,因“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亦可能会使用“汽车上光蜡、清洗液”等商品,二者的服务场所或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存在同一性可能,故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均使用同一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交易观念和通常认知而言,则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而本案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公众购买“服装”商品与接受“服装干洗”服务,两者的目的是明显不同的,效果也是不同的——衣服起保暖、美观等作用,而干洗则是将衣服变干净。

    2.消费或服务对象上是否存在较大重合

    从相关公众角度考虑,当其基于相同的消费习惯或消费目的,使用标有同一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时,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上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系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有关联。那么该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或服务对象就具有较大的重合。如“茶叶、咖啡”等商品与“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二者在消费和服务对象存在重合之处,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系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本案中,“简柏斯”服装的消费对象为购买该品牌服饰的消费者;而“简柏斯”干洗的服务对象为任何品牌的服装的消费者,两者虽然都跟服装有关,但涉及的对象有较大差别。购买服装的消费者注重的是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而接受干洗服务的消费者看重的更是标有该商标的服务场所提供的服务的品质。

    3.消费渠道或服务场所是否有紧密关联

    商品经济社会中,特别是针对普通个体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影响交易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人流量。本案中,作为品牌服饰,其经营场所会同其他品牌服饰共同扎堆出现在交易频繁的商业区,以满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对不同品牌、种类的最大选择权。而作为从事服装干洗服务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的选择主要考虑是否对消费者更为便利,故该类服务的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人群密集的住宅区。可见,两者在消费渠道或经营场所上也有明显区别,基本没有关联性。(作者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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