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条约新缔约方

〖2005-3-9 22: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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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和信息构成推动经济增长动力的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显突出。2004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数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过去的一年先后有61个国家向WIPO交存了加入或批准知识产权条约的文书。

  2004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的缔约方有重大进展,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7月1日交存了欧洲共同体加入该条约的文书。这是欧盟首次作为一个地区组织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一、 WIPO公约的新缔约国

  1.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WIPO的任务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和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及行政问题的若干多边条约,促进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4年,马尔代夫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了《WIPO公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WIPO公约》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

  二、 WIPO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新缔约国

  1.《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支柱之一。该公约在广义上涉及的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即一些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小专利”)、厂商名称(即用于开展工业或商业活动的名称)、地理标志(即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及反不正当竞争。

  2004年,安道尔和巴基斯坦加入了《巴黎公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巴黎公约》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

  2.《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缔结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条约),可就一项发明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同时在许多国家中获得专利保护。缔约国所有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此种申请。PCT条约确定了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条件。

  2004年,圣马力诺加入了PCT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PCT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

  3.《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是建立在两个条约的基础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继1891年签署《马德里协定》后,1989年又签署了《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为马德里体系增添了一些新的特点。目的是在《马德里协定》中做出新的规定,消除阻碍一些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的障碍,同时使得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且能够与这些国家的国家立法更加兼容。

  2004年,纳米比亚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欧共体、吉尔吉斯斯坦、纳米比亚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截至2004年12月31日,《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 《马德里协定》(产地标记)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缔结于1891年。根据该协定,对于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它行动和制裁措施。

  2004年,伊朗加入了《(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其宗旨是通过简化和统一程序,使各国和各地区商标注册制度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2004年,比利时、德国和土耳其加入了TLT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TLT条约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尼斯协定》

  1957年缔结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涉及的是用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了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该分类是由一个类目清单组成(建立在商品和服务类别基础之上),其中商品有34类,服务11类,并包括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与服务表。

  2004年,亚美尼亚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了《尼斯协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尼斯协定》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

  7.《维也纳协定》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维也纳协定》规定了由图形要素构成的或带有图形要素的商标的分类法。该分类法将商标图形要素分为29个大类、144个小类和约1,887个类目。

  2004年,亚美尼亚加入了《维也纳协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维也纳协定》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8.《洛迦诺协定》

  1968年缔结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分类法。该分类法以不同产品类型为基础,确定了32大类和233小类。该分类法还包括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表,并指明各该商品所属的大类和小类。该分类表中共列出了6,600种不同的商品。

  2004年,比利时加入了《洛迦诺协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洛迦诺协定》缔约方总数为44个国家。

  9.《斯特拉斯堡协定》

  1971年缔结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法(IPC)。该分类法将技术领域分为8个大部,约69,000个细分类。每一个细分类都有一个符号,由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或地区工业产权局分派。

  2004年,亚美尼亚加入了《斯特拉斯堡协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斯特拉斯堡协定》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

  10.《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缔结于1977年,其主要特点是那些允许或要求为专利程序的目的而保存微生物的缔约方,必须承认为这一目的向任何“国际保存单位”交存的微生物,而无论该保存单位是在该国境内还是境外。这样一来,就无需向要求给予保护的每一个国家交存微生物。

  2004年,亚美尼亚和突尼斯加入了《布达佩斯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布达佩斯条约》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

  11.《内罗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缔结于1981年。所有缔约方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以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目的(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

  2004年,克罗地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了《内罗毕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内罗毕条约》缔约方总数为43个国家。

  12.《里斯本协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缔结于1958年。该协定的目的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用于表明产品来源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而该产品的质量和特性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

  2004年,朝鲜和格鲁吉亚加入了《里斯本协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里斯本协定》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13.《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体系是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进行管理的,该协定签定于1925年,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尤其是1934年的伦敦文本和1960年的海牙文本。1999年7月2日,《海牙协定》的新文本在日内瓦通过。

  2004年,克罗地亚和尼日尔加入了《海牙协定》海牙文本和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截至2004年12月31日,《海牙协定》(海牙文本)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缔结于1999年,目的是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为那些由于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文本的国家加入该协定提供便利。

  2004年,克罗地亚、埃及、匈牙利、纳米比亚和土耳其加入了《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截至2004年12月31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14.《专利法条约》

  2000年缔结的《专利法条约》(PLT)旨在协调和统一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方面的形式程序。除申请日这一重要要求以外,PLT规定了缔约国主管局可适用的最大限度要求:主管局不得对该条约所涉及的问题规定任何其它形式要求。

  2004年,克罗地亚和丹麦加入了《专利法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专利法条约》缔约方总数为9个国家。

  《专利法条约》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三、WIPO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条约的新缔约方

  1.《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该公约提出并确定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最低标准。

  2004年,安道尔、不丹、爱尔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越南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伯尔尼公约》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

  2.《罗马公约》

  1961年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规定必须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2004年,安道尔、土耳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入了《罗马公约》,从而使《罗马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79个国家。

  3.《WIPO版权条约》

  1996年缔结的《WIPO版权条约》(WCT)扩大了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004年,亚美尼亚、博茨瓦纳、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入了WCT。截至2004年12月31日,WCT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4.《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缔结于1996年。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条约之所以同时涉及该两种受益人,是因为它给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与其已经录制的、纯声音的表演相关的权利。

  2004年,亚美尼亚、博茨瓦纳、印度尼西亚、约旦、哈萨克斯坦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加入了WPPT。截至2004年12月31日,WPPT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缔约国

  《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缔结于1961年,其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

  2004年,奥地利、阿塞拜疆、约旦、新加坡和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截至2004年12月31日,UPOV公约缔约方总数为59个国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章璠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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